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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不可被随意“让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18/04/10 11:05稿源:宁波日报

  吴启钱

  天气转热,人们脱去厚重的衣服,但是无论怎样脱,正常人总会有所保留,至少底裤是不会脱去的。衣服不仅具有保暖、审美的功能,更有“底线”的价值。我们被衣服遮盖住的不仅仅是身体,而且是十分重要的观念:隐私。

  前段时间,某西方互联网大佬在为自己公司泄露用户大量隐私而道歉时,我国某互联网大佬却自称“代表”中国人民,表示愿意为了“效率”而牺牲个人隐私。笔者认为,能不能“代表”中国人民是一回事,在隐私与效率的问题上混淆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是另一回事,而后者更可怕。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人的生存与发展是目的,效率只是一种手段。人类在进化与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要讲效率,为什么越来越有效率,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进化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人因为有了隐私而成为真正的人,则是不争的事实。

  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来看,有没有隐私,构成了人与兽的区别,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区别。动物只要发情,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会进行交配,因为动物只有本能。人有羞耻感,所以人有隐蔽、隐藏和隐瞒个人私事的需要,也即人是有隐私的。正是隐私使人文明,使人发展,使人成为人。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隐私是人身体上不愿意公开的部位,即属于“个人领域”;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个人事务、个人信息等内容,隐私内涵逐渐扩大,但本质没变,隐私是人的一种基本特征的属性没变。

  人有了隐私,打听别人的隐私、传播别人的隐私甚至利用别人的隐私,就成为很多人的冲动。我们不仅对明星的隐私、对政客的隐私津津乐道,也对同事的隐私、对邻居的隐私很感兴趣。这种行为可能源于好奇,也可能是某种心理变态,本质上则是一种生存竞争。在生存竞争中,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他人的隐私可能就是我的机会,我获得他人的隐私越多,为自己获得生存与发展机会的“效率”就越高。

  如果为了这种“效率”,随意获取或使用别人隐私,就是目的与手段的颠倒,让文明世界倒退为丛林世界。现代法治国家把隐私明确定义为一种人身权利,也即法律上所谓的隐私权,并有一整套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从法理学上说,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权利人对权利具有支配权,权利人之外的所有其他人是义务人,这种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此,除非你自己自愿(为了某个目的)而(部分)让渡,个人隐私在现代法治国家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凡涉及个人隐私或隐私权的,都作为特例进行处理,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

  移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产生海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另一方面又使许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有被无意泄露或恶意侵权的危险。对于个人来说,一要尊重他人,二要保护自己。正如自由一样,你不尊重他人的自由,自己也得不到自由;你不尊重他人的隐私,自己身上的衣服也会被人剥去。因此,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尊重他人对隐私的保护。同时,每个人也要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不为无良企业的一点所谓“便利”的诱惑或者“效率”的说辞,而随意“让渡”甚至出卖自己的隐私;在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的时候,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企业来说,不以他人的隐私作为赚钱的手段,则应该成为底线。

编辑: 朱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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