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旭东在《光明日报》刊文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其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整合了分散的监督执纪职能,完善了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通过整合反腐败资源以及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增强监察职能的独立性,有效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监察难题。二是扩大了监督执纪的覆盖范围,解决了当前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建立自上而下的国家监察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监察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赋予了监察机关丰富的监督方式、监督手段,解决了监察手段不足的难题。四是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解决了监察职能交叉重叠的弊病,大大提升监督执纪的专业化水平。
法治精神生存条件 不能缺少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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