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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醉”与“微罪”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17/11/10 04:29稿源:宁波日报

  吴启钱

  央视前著名主持人郎永淳因为醉驾被抓,体现了“酒驾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体现了警方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受到舆论肯定。

  醉酒还能开车,一般应该不是大醉,而是“微醉”。但“微醉”开车也犯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郎永淳已经涉嫌犯罪。2011年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也是因“微醉”开车而获刑的有名案例。

  拘役刑的最高刑期是6个月,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由刑中最轻微的一种,因而被处以拘役及以下刑罚的犯罪,是“微罪”。虽然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微罪,但法学界一直有这样的分类。随着治国理政理念的变化和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实现了从镇压犯罪到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再到治理犯罪的转变。

  这个转变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刑法》罪名的增与减。现行《刑法》规定为犯罪的罪名,由1997年的413个增加到468个,增加的罪名多数属于“微罪”;而死刑罪名则由1997年的68个减少到现在的46个。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微罪”一共有3个,即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拟增设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即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这也应该算是一种“微罪”或“轻微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取得显著成效。把这种经验运用到犯罪治理中,就是通过减少死刑罪名、增加微罪罪名,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笔者曾在美国生活过一段时间,充分感受到号称自由的美国社会,其实是一个限制最多的社会,美国多如牛毛、很多状如奇葩的法律,严密地规范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执法非常严格。

  在中国习惯了“自由”的人,到了美国的第一个感觉就是不自由、不习惯,真的很容易动辄得咎。当年笔者就写了一篇文章叫《绳捆索绕的美国》,说美国其实并不“自由”,但社会治理得很有序。我们当然不能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路,但要建成法治社会,从“技术层面”来说,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就是要扎紧扎密法律的篱笆,让法律成为全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微罪”也是罪,法不因罪行轻微而有疏漏,但处罚可以从宽,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可养成人民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因为对轻微罪案定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实践已证明,通过法律规范,培养公民的良好素质,可能比教育更容易见效。比如,酒驾和醉驾问题由来较久,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因醉驾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也不少,以往都禁而不止。但醉驾入刑,加上警方执法严厉公平,“微醉”就可能有“微罪”,于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多数人的生活习惯,交通文明程度进步了一大截。

  相反,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基本上效果不大,根本原因就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细不严、操作性不强,没有能够让违反规定的人“动辄得咎”。同时,“微罪”类案件通常不会发生错案,对多数轻微罪案认真查纠、从宽发落,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养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习惯,实现公平正义。

  

编辑: 朱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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