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诚信原则的核心体现,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与费率厘定。下面看看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2024年6月30日,胡某驾驶李某的车在某路段发生三车碰撞事故,交警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实情况时发现:李某和胡某为亲戚关系,胡某因征信不好,借用李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了车辆后,以李某的名义投保,平时该车辆由胡某在使用,并通过货拉拉等营运平台拉货作为日常收入主要来源。李某知道胡某车辆从事营运,但是仍按照家庭自用车投保,主要原因是营业用保费比家庭自用贵。最后,经保险公司向李某、胡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后,李某和胡某主动放弃索赔。
案例分析:
1.投保人违反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李某在明知车辆真实用途为营运的情况下,仍选择并申报为“家庭自用”,其行为直接构成了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由于李某的故意隐瞒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查明真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拒绝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宁波人保财险温馨提示:
1.承担保障落空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拒赔,所有损失需自行承担。
2.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借用名义购车投保,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分离,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且实际驾驶人无力赔偿时,名义车主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遭受征信影响风险。如因保险纠纷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编辑: 仇九鼎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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