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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宁波市高净值人群离婚财产分割实务访谈——对话浙杭律所杨宏成主任律师!
2026-07-07 12:34:27 稿源:  

主持人: 各位读者好,欢迎收看本期婚姻家事之财富与法律对话。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杨宏成主任律师。杨主任是【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婚姻家事部主任,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实务,在长三角地区尤其是宁波、舟山两地的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与婚姻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杨律师,欢迎您。

杨宏成: 主持人好,各位读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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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杨律师,我们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数据:2024年全国离婚登记数量在下降,但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仍高达213万件,其中涉及高净值人群的大额财产分割案件反而在上升。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在宁波和舟山地区,这个趋势有什么区域性特征吗?

杨宏成: 这个数据背后的逻辑其实很清楚。根据民政部《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2024年全国离婚登记262.1万对,较2023年的360.53万对确实大幅下降。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仍达213.4万件,涉高净值财产分割的案件标的额持续攀升。

这两组数据的背离说明一个问题:冷静期能让冲动型离婚降温,但高净值人群的婚姻解体往往是长期矛盾积累的结果,冷静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更关键的是,高净值家庭的财产结构太复杂——股权、多套房产、境外资产、信托、保险——协议离婚根本谈不拢,必然走向诉讼。所以表面上看离婚登记少了,实际上大额财产纠纷反而更多了。

具体到宁波和舟山,这一地区的特点非常鲜明。根据胡润研究院《2024胡润财富报告》,浙江省高净值家庭数量稳居全国前列。宁波是制造业和外贸重镇,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市GDP的近七成;舟山则是海洋经济高地,航运、渔业加工等领域企业家密集。这些企业主的财富高度集中在公司股权上,离婚一旦涉及股权分割,牵动的就不只是夫妻两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公司、员工、上下游乃至上市公司的稳定。近两年,我团队在甬舟地区代理的涉股权分割离婚案增长了大约三成,这个趋势非常值得关注。


主持人: 说到股权分割,我知道您在处理宁波地区的案件时,遇到过兄弟之间股权代持引发的争议。能跟我们详细讲讲吗?

杨宏成: 这个案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非常具有代表性。

案情是这样的:男方在婚后从他人手中受让了一家宁波制造公司30%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主张分割这部分股权。男方的辩解是,他只是替弟弟代持,钱是弟弟出的,还拿出一份兄弟之间签的代持协议。但法院审查下来,发现了三个关键问题:第一,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俩婚后共同经营工厂的利润,并非弟弟出资;第二,那份代持协议经司法鉴定,纸张和印章的形成时间晚于落款日期,存在倒签嫌疑;第三,弟弟从未参加过公司股东会,也没拿过分红。

最终法院认定,这30%的股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公司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股权归男方所有,但须按评估价值折价补偿妻子。

主持人: 这个案子听起来很有警示意义。您怎么解读法院的这个判决逻辑?

杨宏成: 这个判决揭示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司法逻辑,我把它概括为“三位一体”的穿透审查标准——法院在判断代持关系是否成立时,不是看你有没有一纸协议,而是同时审查三个维度:代持协议是否真实且规范、资金来源是否清晰、被代持人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这三个维度互相印证,缺一环都不行。

在甬舟地区,兄弟代持、亲戚代持太普遍了。很多企业家觉得“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口头说一声就代持了,连个正式文件都没有。平时没问题,一旦离婚,“一家人”的定义就变了。我经手的不少案件,就是因为代持手续不完善,结果整个代持安排被法院否定,股权被纳入了共同财产分割。所以我反复提醒我的当事人:代持安排,一定要在设立之初就完成规范的法律文件,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被代持人还要实实在在地参与公司治理。

当然,我也必须客观地说,即使代持手续完备,也未必能完全对抗配偶的共同财产主张。最稳妥的做法,还是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中,对股权和代持权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主持人: 除了股权,房产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尤其是在宁波,房价不低,很多年轻夫妻买房要靠父母出资。这种父母出资,一旦子女离婚,钱还能要回来吗?

杨宏成: 这个问题我几乎每周都会接到咨询。宁波有个典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

案子很简单:男方父母在儿子婚后出了260万元买东部新城的房子,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离婚时男方说这260万是父母借的,得夫妻共同还;女方说是送的。结果法院怎么判?判的是赠与。为什么?因为拿不出借款协议,而且这么多年父母从来没催过还款。

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律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就把以前司法实践中模棱两可的空间给堵死了。

主持人: 这对出资方的父母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风险。有什么办法可以防范吗?

杨宏成: 我通常给当事人提供三个可选方案。

第一个方案,也是最规范的——签借款协议。金额、利率、还款期限都写清楚,让子女和配偶一起签字。这是最好的证据。

第二个方案,如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子女一个人,那就签单方赠与协议,明确说“这笔钱只送我儿子/女儿一个人”,然后把汇款凭证和协议绑定留存。

第三个方案,父母直接自己买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等以后合适的时机再通过买卖或赠与方式过户给子女。

三种方案各有利弊,要考虑税务成本、家庭关系、传承规划来综合选择。但有一条是底线——给钱的时候不要“默不作声”,否则等离婚的时候再来说“这是借的”,法院很难支持你。


主持人: 转一个话题。我注意到您还处理过一个宁波海曙区法院的案子,涉及隐匿财产的问题。离婚三年后还能追回来,这是真的吗?

杨宏成: 这个案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非常典型。

案情是这样的: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各人名下存款归各人。结果三年后,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前几个月把800万元理财款转到了妹妹账户,随后又转到了境外。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调了好几家银行的流水交叉比对,完整还原了资金链,认定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男方把800万元的70%——也就是560万——返还给女方。

主持人: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杨宏成: 这个案子有几层重要启示。

第一,离婚协议不是“一了百了”。《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给了被侵害方一个追索权,哪怕离婚多年后才发现,也能起诉重新分割。

第二,法院现在的调查手段已经很成熟了。银行流水一调,关联账户一比对,资金从哪个账户到哪个账户,时间点、金额,清清楚楚。在甬舟地区,利用亲属账户转移财产的做法不少见,但现在查实率非常高。千万别以为转到亲戚名下就查不到。

第三,70%这个比例值得琢磨。它不是50%,也不是100%。法院既要惩罚恶意行为,让过错方付出代价,也要考虑他对家庭财富的历史贡献,不把惩罚搞到极端。从我看到的判例来看,恶意转移的,分割比例大多在六四开到七三开之间,极少有“全部分给无过错方”的情况。

这个案子给所有高净值人士的教训就是:在现在的技术条件和司法制度下,隐匿大额财产的成功率极低,而且一旦被查出来,代价远比你正常分割要大得多。


主持人: 接下来我想聊聊家族信托。这几年信托很火,很多人把它当作资产隔离的“金钟罩”。但张兰在海外的家族信托被新加坡法院击穿这件事,似乎打破了这个神话。家族信托到底能不能隔离离婚风险?

杨宏成: 简单回答:能,但有条件;不能“一托了之”。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显示,到2024年底我国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突破6000亿元,甬舟地区这几年设立信托的企业家也明显增多了。但很多人对信托的法律边界存在认知误区。

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的张兰案,认定张兰在信托中保留了太多控制权——她可以随时动用信托资产、可以指令信托公司投资——这样的信托,法院直接穿透了,认定信托财产就是她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还债。

在离婚纠纷中,逻辑是一样的。法院审查四个关键因素:第一,设立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感情破裂前还是破裂后;第二,资金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信托类型——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第四,控制权配置——委托人保留了多少权利。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配偶没书面同意,或者设立人保留了大量控制权,法院大概率会穿透。

主持人: 那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杨宏成: 在财富健康、婚姻稳定的时期,用个人合法财产设立不可撤销的他益型信托,受益人设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自己合理让渡控制权,交由专业信托公司管理。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隔离效果最好的方式。

还有一个连带问题——大额保单。有些人离婚前突击买大额保单,以为保险金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是一个重大误解。婚内用共同财产交的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生存金收益都是共同财产,必须分割。法院、保险公司现在都有协助查询义务,隐匿保单的难度非常大。


主持人: 杨律师,您还处理过一个宁波江北区法院的案子,关于“净身出户”承诺。很多夫妻吵架时会逼对方写保证书,“再出轨就净身出户”。这种承诺有效吗?

杨宏成: 这个案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夫妻俩签了协议,约定男方如果再出轨,全部公司股权和两套房子都归女方。后来女方拿着协议起诉,要求按协议执行。法院没有支持。

主持人: 为什么?协议不是双方签字的吗?

杨宏成: 这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忠诚协议与财产约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里讲得很清楚:以人身关系的不忠作为财产全部转移的条件,这种“忠诚协议”依赖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宜赋予强制执行力。原因在于,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以财产的全面剥夺来惩罚感情上的过错,既干预了婚姻自由,也可能在极端情况下危及过错方的基本生存。

但这个案子里,法院也不是完全没考虑男方的过错。法院是在正常分割的基础上,适当照顾了女方。这说明什么?说明过错因素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体现的,不是通过当事人自己设定的“全有或全无”条款。

主持人: 那什么才是有效的财产协议?

杨宏成: 经得起审查的财产协议有四个特征:第一,聚焦财产归属,不附加人身关系条件;第二,经过充分的财产状况披露,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公证;第四,财产分配方案可以不均衡,但要合理,不要极端。你约定“男方持股70%、女方30%”,法院认可的概率很高;你约定“出轨就全归我”,法院基本不认。


主持人: 杨律师,前面我们聊的股权、房产、信托,基本是宁波和舟山共性问题。但舟山有一个非常独特的情况——涉海资产。渔船、养殖海域使用权这些,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杨宏成: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舟山地区离婚财产分割中特有的“硬骨头”。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个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开案例,很有标杆意义。男方和别人合伙建了两艘远洋鱿钓船,登记在渔业合作社名下。离婚时女方要求分这合伙份额,男方说船是婚前财产,而且实际权益是他父亲的。法院怎么做的?委托舟山本地渔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船舶现值,然后调取造船时的资金流水,发现部分资金来自婚后共同经营收入。最终,法院认定男方持有的合伙份额是共同财产,判决折价补偿给女方。

主持人: 这个案子有什么特别的指导意义?

杨宏成: 它在舟山地区有标杆意义。三个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确权方面——不管财产形式多特殊,法院的核心逻辑不变:追溯资金来源。只要资金来自婚内共同财产,对应的权益就要纳入分割。

第二,估值方面——涉海资产不能套用普通评估方法。法院委托的是舟山本地的专业机构,熟悉行业特点,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思路。

第三,分割方式——这类资产流动性极低,不能实物分割,只能折价补偿。折价金额也考虑了船舶折旧和行业周期,比较审慎。

我的建议是,舟山涉及涉海资产的家庭,应当在财富规划之初就做专项财产约定,把权属、估值方法、分割规则都写清楚。不要等到离婚时再去做这些事情,那时一切都已经晚了。


主持人: 杨律师,接下来我想请您用快速问答的方式,帮我们解答一些甬舟高净值人群经常问到的问题。


快速问答:甬舟高净值人群离婚财产分割FAQ

主持人: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公司上市或大幅增值,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

杨宏成: 看增值的性质。持股方婚后持续参与经营、投入劳动管理的,属于主动增值,是共同财产;持股方不参与经营,仅因市场变化自然增值的,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至2024年公开判例的统计,约67%的案件认定为共同财产,核心就看有没有“付出实质性劳动”。甬舟企业家大多深度参与经营,所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概率较高。

主持人:离婚前突击买的保单,能逃避分割吗?

杨宏成: 不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共同财产,法院会审查投保时间和资金来源,穿透后纳入分割。

主持人:海外房产国内法院能处理吗?

杨宏成: 一般不能直接处理,坚持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但法院会在境内财产分割时向另一方适当倾斜。甬舟外贸航运企业家境外资产多,务必提前纳入全球规划。

主持人:全职太太能要求额外补偿吗?

杨宏成: 能。《民法典》第1088条专门规定了家务贡献补偿,高净值家庭中可达数十万到数百万。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还可以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持人:离婚诉讼要多久?

杨宏成: 普通案件六个月,高净值案件涉及股权评估、境外调查,一两年以上很正常。甬舟涉股权评估和涉海资产估值案件,周期往往更长。

主持人:宁波和舟山两地法院裁判尺度有差异吗?

杨宏成: 核心法律适用完全一致。细节上,宁波法院股权分割经验更丰富,舟山法院涉海资产分割有独特探索。跨区域代理案件时,两地类案判决都应作为裁判参考。


主持人: 最后一个问题,杨律师。如果让您用几句话总结甬舟高净值人群在婚姻财产保护上最应该做的三件事,您会说什么?

杨宏成: 第一,签一份经得起审查的财产协议。请专业律师和税务师,把家庭资产负债理清楚,白纸黑字约定财产归属,别加那些“出轨就净身出户”的条款,公证最好。

第二,科学规划股权和信托。股权用持股平台、章程条款来隔离风险;信托在财富健康期设不可撤销的他益型信托,别等感情破裂了临时操作。舟山的企业家,还要单独对涉海资产做专项约定。

第三,日常留证据。父母出资、亲属代持、大额投资,都留书面文件和转账记录。一旦发生争议,拿得出证据,请专业律师介入,别自己乱操作。

总结一句话——所有的理直气壮,都应该建立在事先严谨的法律安排之上。不要在感情破裂后在法庭上互相揭底、耗尽财富,而应该在风险来临之前,用专业的法律架构,为毕生奋斗的财富和你真正想保护的人,留下确定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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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杨律师的精彩分享。今天的信息量非常大,从股权代持的穿透审查,到父母出资的法律定性,从隐匿财产的秋后算账,到家族信托的正确打开方式,再到舟山独有的涉海资产分割——杨律师用真实案例和专业解读,为甬舟地区的高净值人士勾勒了一张清晰的婚姻财产保护路线图。再次感谢杨律师。

杨宏成: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本文仅代表受访者个人学术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编辑: 俞越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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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宁波市高净值人群离婚财产分割实务访谈——对话浙杭律所杨宏成主任律师!

稿源: 2026-07-07 12:34:27

主持人: 各位读者好,欢迎收看本期婚姻家事之财富与法律对话。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杨宏成主任律师。杨主任是【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婚姻家事部主任,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实务,在长三角地区尤其是宁波、舟山两地的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与婚姻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杨律师,欢迎您。

杨宏成: 主持人好,各位读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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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杨律师,我们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数据:2024年全国离婚登记数量在下降,但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仍高达213万件,其中涉及高净值人群的大额财产分割案件反而在上升。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在宁波和舟山地区,这个趋势有什么区域性特征吗?

杨宏成: 这个数据背后的逻辑其实很清楚。根据民政部《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2024年全国离婚登记262.1万对,较2023年的360.53万对确实大幅下降。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仍达213.4万件,涉高净值财产分割的案件标的额持续攀升。

这两组数据的背离说明一个问题:冷静期能让冲动型离婚降温,但高净值人群的婚姻解体往往是长期矛盾积累的结果,冷静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更关键的是,高净值家庭的财产结构太复杂——股权、多套房产、境外资产、信托、保险——协议离婚根本谈不拢,必然走向诉讼。所以表面上看离婚登记少了,实际上大额财产纠纷反而更多了。

具体到宁波和舟山,这一地区的特点非常鲜明。根据胡润研究院《2024胡润财富报告》,浙江省高净值家庭数量稳居全国前列。宁波是制造业和外贸重镇,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市GDP的近七成;舟山则是海洋经济高地,航运、渔业加工等领域企业家密集。这些企业主的财富高度集中在公司股权上,离婚一旦涉及股权分割,牵动的就不只是夫妻两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公司、员工、上下游乃至上市公司的稳定。近两年,我团队在甬舟地区代理的涉股权分割离婚案增长了大约三成,这个趋势非常值得关注。


主持人: 说到股权分割,我知道您在处理宁波地区的案件时,遇到过兄弟之间股权代持引发的争议。能跟我们详细讲讲吗?

杨宏成: 这个案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非常具有代表性。

案情是这样的:男方在婚后从他人手中受让了一家宁波制造公司30%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主张分割这部分股权。男方的辩解是,他只是替弟弟代持,钱是弟弟出的,还拿出一份兄弟之间签的代持协议。但法院审查下来,发现了三个关键问题:第一,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俩婚后共同经营工厂的利润,并非弟弟出资;第二,那份代持协议经司法鉴定,纸张和印章的形成时间晚于落款日期,存在倒签嫌疑;第三,弟弟从未参加过公司股东会,也没拿过分红。

最终法院认定,这30%的股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公司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股权归男方所有,但须按评估价值折价补偿妻子。

主持人: 这个案子听起来很有警示意义。您怎么解读法院的这个判决逻辑?

杨宏成: 这个判决揭示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司法逻辑,我把它概括为“三位一体”的穿透审查标准——法院在判断代持关系是否成立时,不是看你有没有一纸协议,而是同时审查三个维度:代持协议是否真实且规范、资金来源是否清晰、被代持人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这三个维度互相印证,缺一环都不行。

在甬舟地区,兄弟代持、亲戚代持太普遍了。很多企业家觉得“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口头说一声就代持了,连个正式文件都没有。平时没问题,一旦离婚,“一家人”的定义就变了。我经手的不少案件,就是因为代持手续不完善,结果整个代持安排被法院否定,股权被纳入了共同财产分割。所以我反复提醒我的当事人:代持安排,一定要在设立之初就完成规范的法律文件,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被代持人还要实实在在地参与公司治理。

当然,我也必须客观地说,即使代持手续完备,也未必能完全对抗配偶的共同财产主张。最稳妥的做法,还是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中,对股权和代持权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主持人: 除了股权,房产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尤其是在宁波,房价不低,很多年轻夫妻买房要靠父母出资。这种父母出资,一旦子女离婚,钱还能要回来吗?

杨宏成: 这个问题我几乎每周都会接到咨询。宁波有个典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

案子很简单:男方父母在儿子婚后出了260万元买东部新城的房子,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离婚时男方说这260万是父母借的,得夫妻共同还;女方说是送的。结果法院怎么判?判的是赠与。为什么?因为拿不出借款协议,而且这么多年父母从来没催过还款。

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律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就把以前司法实践中模棱两可的空间给堵死了。

主持人: 这对出资方的父母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风险。有什么办法可以防范吗?

杨宏成: 我通常给当事人提供三个可选方案。

第一个方案,也是最规范的——签借款协议。金额、利率、还款期限都写清楚,让子女和配偶一起签字。这是最好的证据。

第二个方案,如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子女一个人,那就签单方赠与协议,明确说“这笔钱只送我儿子/女儿一个人”,然后把汇款凭证和协议绑定留存。

第三个方案,父母直接自己买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等以后合适的时机再通过买卖或赠与方式过户给子女。

三种方案各有利弊,要考虑税务成本、家庭关系、传承规划来综合选择。但有一条是底线——给钱的时候不要“默不作声”,否则等离婚的时候再来说“这是借的”,法院很难支持你。


主持人: 转一个话题。我注意到您还处理过一个宁波海曙区法院的案子,涉及隐匿财产的问题。离婚三年后还能追回来,这是真的吗?

杨宏成: 这个案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非常典型。

案情是这样的: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各人名下存款归各人。结果三年后,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前几个月把800万元理财款转到了妹妹账户,随后又转到了境外。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调了好几家银行的流水交叉比对,完整还原了资金链,认定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男方把800万元的70%——也就是560万——返还给女方。

主持人: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杨宏成: 这个案子有几层重要启示。

第一,离婚协议不是“一了百了”。《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给了被侵害方一个追索权,哪怕离婚多年后才发现,也能起诉重新分割。

第二,法院现在的调查手段已经很成熟了。银行流水一调,关联账户一比对,资金从哪个账户到哪个账户,时间点、金额,清清楚楚。在甬舟地区,利用亲属账户转移财产的做法不少见,但现在查实率非常高。千万别以为转到亲戚名下就查不到。

第三,70%这个比例值得琢磨。它不是50%,也不是100%。法院既要惩罚恶意行为,让过错方付出代价,也要考虑他对家庭财富的历史贡献,不把惩罚搞到极端。从我看到的判例来看,恶意转移的,分割比例大多在六四开到七三开之间,极少有“全部分给无过错方”的情况。

这个案子给所有高净值人士的教训就是:在现在的技术条件和司法制度下,隐匿大额财产的成功率极低,而且一旦被查出来,代价远比你正常分割要大得多。


主持人: 接下来我想聊聊家族信托。这几年信托很火,很多人把它当作资产隔离的“金钟罩”。但张兰在海外的家族信托被新加坡法院击穿这件事,似乎打破了这个神话。家族信托到底能不能隔离离婚风险?

杨宏成: 简单回答:能,但有条件;不能“一托了之”。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显示,到2024年底我国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突破6000亿元,甬舟地区这几年设立信托的企业家也明显增多了。但很多人对信托的法律边界存在认知误区。

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的张兰案,认定张兰在信托中保留了太多控制权——她可以随时动用信托资产、可以指令信托公司投资——这样的信托,法院直接穿透了,认定信托财产就是她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还债。

在离婚纠纷中,逻辑是一样的。法院审查四个关键因素:第一,设立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感情破裂前还是破裂后;第二,资金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信托类型——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第四,控制权配置——委托人保留了多少权利。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配偶没书面同意,或者设立人保留了大量控制权,法院大概率会穿透。

主持人: 那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杨宏成: 在财富健康、婚姻稳定的时期,用个人合法财产设立不可撤销的他益型信托,受益人设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自己合理让渡控制权,交由专业信托公司管理。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隔离效果最好的方式。

还有一个连带问题——大额保单。有些人离婚前突击买大额保单,以为保险金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是一个重大误解。婚内用共同财产交的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生存金收益都是共同财产,必须分割。法院、保险公司现在都有协助查询义务,隐匿保单的难度非常大。


主持人: 杨律师,您还处理过一个宁波江北区法院的案子,关于“净身出户”承诺。很多夫妻吵架时会逼对方写保证书,“再出轨就净身出户”。这种承诺有效吗?

杨宏成: 这个案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夫妻俩签了协议,约定男方如果再出轨,全部公司股权和两套房子都归女方。后来女方拿着协议起诉,要求按协议执行。法院没有支持。

主持人: 为什么?协议不是双方签字的吗?

杨宏成: 这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忠诚协议与财产约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里讲得很清楚:以人身关系的不忠作为财产全部转移的条件,这种“忠诚协议”依赖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宜赋予强制执行力。原因在于,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以财产的全面剥夺来惩罚感情上的过错,既干预了婚姻自由,也可能在极端情况下危及过错方的基本生存。

但这个案子里,法院也不是完全没考虑男方的过错。法院是在正常分割的基础上,适当照顾了女方。这说明什么?说明过错因素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体现的,不是通过当事人自己设定的“全有或全无”条款。

主持人: 那什么才是有效的财产协议?

杨宏成: 经得起审查的财产协议有四个特征:第一,聚焦财产归属,不附加人身关系条件;第二,经过充分的财产状况披露,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公证;第四,财产分配方案可以不均衡,但要合理,不要极端。你约定“男方持股70%、女方30%”,法院认可的概率很高;你约定“出轨就全归我”,法院基本不认。


主持人: 杨律师,前面我们聊的股权、房产、信托,基本是宁波和舟山共性问题。但舟山有一个非常独特的情况——涉海资产。渔船、养殖海域使用权这些,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杨宏成: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舟山地区离婚财产分割中特有的“硬骨头”。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个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开案例,很有标杆意义。男方和别人合伙建了两艘远洋鱿钓船,登记在渔业合作社名下。离婚时女方要求分这合伙份额,男方说船是婚前财产,而且实际权益是他父亲的。法院怎么做的?委托舟山本地渔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船舶现值,然后调取造船时的资金流水,发现部分资金来自婚后共同经营收入。最终,法院认定男方持有的合伙份额是共同财产,判决折价补偿给女方。

主持人: 这个案子有什么特别的指导意义?

杨宏成: 它在舟山地区有标杆意义。三个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确权方面——不管财产形式多特殊,法院的核心逻辑不变:追溯资金来源。只要资金来自婚内共同财产,对应的权益就要纳入分割。

第二,估值方面——涉海资产不能套用普通评估方法。法院委托的是舟山本地的专业机构,熟悉行业特点,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思路。

第三,分割方式——这类资产流动性极低,不能实物分割,只能折价补偿。折价金额也考虑了船舶折旧和行业周期,比较审慎。

我的建议是,舟山涉及涉海资产的家庭,应当在财富规划之初就做专项财产约定,把权属、估值方法、分割规则都写清楚。不要等到离婚时再去做这些事情,那时一切都已经晚了。


主持人: 杨律师,接下来我想请您用快速问答的方式,帮我们解答一些甬舟高净值人群经常问到的问题。


快速问答:甬舟高净值人群离婚财产分割FAQ

主持人: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公司上市或大幅增值,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

杨宏成: 看增值的性质。持股方婚后持续参与经营、投入劳动管理的,属于主动增值,是共同财产;持股方不参与经营,仅因市场变化自然增值的,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至2024年公开判例的统计,约67%的案件认定为共同财产,核心就看有没有“付出实质性劳动”。甬舟企业家大多深度参与经营,所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概率较高。

主持人:离婚前突击买的保单,能逃避分割吗?

杨宏成: 不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共同财产,法院会审查投保时间和资金来源,穿透后纳入分割。

主持人:海外房产国内法院能处理吗?

杨宏成: 一般不能直接处理,坚持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但法院会在境内财产分割时向另一方适当倾斜。甬舟外贸航运企业家境外资产多,务必提前纳入全球规划。

主持人:全职太太能要求额外补偿吗?

杨宏成: 能。《民法典》第1088条专门规定了家务贡献补偿,高净值家庭中可达数十万到数百万。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还可以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持人:离婚诉讼要多久?

杨宏成: 普通案件六个月,高净值案件涉及股权评估、境外调查,一两年以上很正常。甬舟涉股权评估和涉海资产估值案件,周期往往更长。

主持人:宁波和舟山两地法院裁判尺度有差异吗?

杨宏成: 核心法律适用完全一致。细节上,宁波法院股权分割经验更丰富,舟山法院涉海资产分割有独特探索。跨区域代理案件时,两地类案判决都应作为裁判参考。


主持人: 最后一个问题,杨律师。如果让您用几句话总结甬舟高净值人群在婚姻财产保护上最应该做的三件事,您会说什么?

杨宏成: 第一,签一份经得起审查的财产协议。请专业律师和税务师,把家庭资产负债理清楚,白纸黑字约定财产归属,别加那些“出轨就净身出户”的条款,公证最好。

第二,科学规划股权和信托。股权用持股平台、章程条款来隔离风险;信托在财富健康期设不可撤销的他益型信托,别等感情破裂了临时操作。舟山的企业家,还要单独对涉海资产做专项约定。

第三,日常留证据。父母出资、亲属代持、大额投资,都留书面文件和转账记录。一旦发生争议,拿得出证据,请专业律师介入,别自己乱操作。

总结一句话——所有的理直气壮,都应该建立在事先严谨的法律安排之上。不要在感情破裂后在法庭上互相揭底、耗尽财富,而应该在风险来临之前,用专业的法律架构,为毕生奋斗的财富和你真正想保护的人,留下确定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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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杨律师的精彩分享。今天的信息量非常大,从股权代持的穿透审查,到父母出资的法律定性,从隐匿财产的秋后算账,到家族信托的正确打开方式,再到舟山独有的涉海资产分割——杨律师用真实案例和专业解读,为甬舟地区的高净值人士勾勒了一张清晰的婚姻财产保护路线图。再次感谢杨律师。

杨宏成: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本文仅代表受访者个人学术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编辑: 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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