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宁波   图片   对话   体育   时尚   女性   娱乐   汽车   股市   旅游   健康   教育   军事   论坛   宁波帮
  影院   广播   电视   亲子   时评   游戏   房产   人才   民营   美食   理财   科技   生活   党教   社区   博客   手机报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宁波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 背景资料 正文
宁波市人民调解工作案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5年04月14日

 

  【案例之二】

  结婚八年闹离婚,懒先生要分前夫的抚养费

  赵女士与余先生都为二婚,赵女士与前夫育有一个女儿,三人重新组建了家庭,结婚已逾8年,未再生育。近日,赵女士提出离婚,双方就财产分配事宜产生纠纷,到鄞州区东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鄞州区司法局东吴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经过详细询问,了解到:结婚时,赵女士拿出自己的5万元存款装修了余先生老家的房子,作为两人的新房。赵女士的前夫每月给女儿1000元生活费,赵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把这笔钱存起来,至今已有近1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余先生好吃懒做,靠偶尔打打零工为生,没有任何积蓄,赵女士每月的工资收入全部花在了全家的开销上。

  如今,两人离婚,赵女士要求把老房子卖掉,拿回自己当初支付的装修款,而余先生认为这8年来,他也有出钱抚养赵女士的女儿,要求把赵女士存在银行里的那笔10万元抚养费一分为二。

  本案中的房屋为余先生老家的房子,显然属于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余先生所有,但根据《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添附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赵女士在结婚时用自己的存款对老房子进行了装修,可以认为装修材料等属于该房屋的添附物,而双方又没有约定附属物如何处理,从合理的角度来讲,应当全面考虑装修对房屋整体价值的影响,再进行折价处理。

  《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本案中抚养费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赵女士女儿所有。第27条第2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那么余先生作为继父,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样有抚养教育赵女士女儿的义务,分割抚养费的要求没有依据。

  最终,双方协议离婚,蔡先生同意一周内再向赵女士支付2万元。

稿源:   编辑: 李霞君
发给好友 | 打印该页 | 后退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