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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5年03月20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房屋征收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和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提交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在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计划实施、标准制定、征收程序、征收评估、信息公开、信用监管、档案管理、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指导。

第六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情况报告报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及时核实、处理。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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