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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厂区宿舍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6-06-17 09:17:30 稿源:  

死者生前工作的厂房。杨绪忠摄

  “我和丈夫同在一家企业务工,他在单位宿舍休息时突发离世,我们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对方却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索赔陷入困境。”近日,在我市务工的李女士致电宁波民生e点通热线81850000,反映了丈夫猝死引发的赔偿纠纷。

  记者随后前往现场展开调查。据李女士介绍,她与丈夫老谭来我市务工已有多年。

  2024年初,夫妻二人入职一家企业,担任挡车工,负责看管、操作两台高速加弹机,两人都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死者生前居住的宿舍。杨绪忠摄

  据李女士说,6月3日中午,丈夫老谭出现咳嗽、发烧等不适症状,便前往厂区附近诊所看病,被诊断为感冒,拿药后返回宿舍服用。身体抱恙的他坚持协助妻子完成工作。当日17时许,老谭感觉身体难以支撑,就回到宿舍休息。

  当晚23时,到了约定换班时间,李女士前往宿舍叫醒丈夫,却发现老谭已失去生命体征。

  她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随后将老谭送医抢救,老谭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谭系心脏停搏猝死。

死者妻子指认,隔壁车间和夫妻俩的工作环境类似。杨绪忠摄

  事发后,李女士及家属多次与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但企业始终拒绝认可该事故为工伤,双方分歧巨大。无奈之下,李女士向所在街道投诉。在街道平安法治办的调解下,双方曾进行协商,却因赔偿金额悬殊,调解一度停滞。

  6月9日,记者来到涉事企业走访。厂房大门紧闭已经停工。约500平方米的厂房内,两台大型设备占据了绝大部分空间。死者生前居住的员工宿舍,距离厂房50米左右。

  李女士告诉记者,夫妻俩吃住都在厂区宿舍,机器全天运转,两人必须保证至少一人在岗值守。

  6月12日,属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反馈,经多方协调斡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企业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承担全部抢救医疗费用,并结清拖欠的4.8万元工资。记者为此进行了电话回访,当事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霞开分析认为,员工在单位宿舍猝死,能否视同工伤,是劳动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难点。工亡是工伤事故中最为严重的后果,工亡的认定前提是必须首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若员工正常下班回到宿舍休息,离世时间、地点均不属于工作范畴,且无法证实死亡与工作劳累、作业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般无法认定为工伤。

经街道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受访者提供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王律师认为,死者谭某和妻子需24小时看管设备,长期超负荷劳作、身心俱疲;加之其居住在厂区宿舍,宿舍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家属依法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认定及后续诉讼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也是快速化解矛盾的合理方式。(宁波民生e点通  杨绪忠)

编辑: 吴旻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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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厂区宿舍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稿源: 2026-06-17 09:17:30

死者生前工作的厂房。杨绪忠摄

  “我和丈夫同在一家企业务工,他在单位宿舍休息时突发离世,我们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对方却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索赔陷入困境。”近日,在我市务工的李女士致电宁波民生e点通热线81850000,反映了丈夫猝死引发的赔偿纠纷。

  记者随后前往现场展开调查。据李女士介绍,她与丈夫老谭来我市务工已有多年。

  2024年初,夫妻二人入职一家企业,担任挡车工,负责看管、操作两台高速加弹机,两人都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死者生前居住的宿舍。杨绪忠摄

  据李女士说,6月3日中午,丈夫老谭出现咳嗽、发烧等不适症状,便前往厂区附近诊所看病,被诊断为感冒,拿药后返回宿舍服用。身体抱恙的他坚持协助妻子完成工作。当日17时许,老谭感觉身体难以支撑,就回到宿舍休息。

  当晚23时,到了约定换班时间,李女士前往宿舍叫醒丈夫,却发现老谭已失去生命体征。

  她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随后将老谭送医抢救,老谭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谭系心脏停搏猝死。

死者妻子指认,隔壁车间和夫妻俩的工作环境类似。杨绪忠摄

  事发后,李女士及家属多次与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但企业始终拒绝认可该事故为工伤,双方分歧巨大。无奈之下,李女士向所在街道投诉。在街道平安法治办的调解下,双方曾进行协商,却因赔偿金额悬殊,调解一度停滞。

  6月9日,记者来到涉事企业走访。厂房大门紧闭已经停工。约500平方米的厂房内,两台大型设备占据了绝大部分空间。死者生前居住的员工宿舍,距离厂房50米左右。

  李女士告诉记者,夫妻俩吃住都在厂区宿舍,机器全天运转,两人必须保证至少一人在岗值守。

  6月12日,属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反馈,经多方协调斡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企业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承担全部抢救医疗费用,并结清拖欠的4.8万元工资。记者为此进行了电话回访,当事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霞开分析认为,员工在单位宿舍猝死,能否视同工伤,是劳动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难点。工亡是工伤事故中最为严重的后果,工亡的认定前提是必须首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若员工正常下班回到宿舍休息,离世时间、地点均不属于工作范畴,且无法证实死亡与工作劳累、作业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般无法认定为工伤。

经街道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受访者提供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王律师认为,死者谭某和妻子需24小时看管设备,长期超负荷劳作、身心俱疲;加之其居住在厂区宿舍,宿舍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家属依法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认定及后续诉讼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也是快速化解矛盾的合理方式。(宁波民生e点通  杨绪忠)

编辑: 吴旻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