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权益怎么保障?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的职工工资怎么支付?企业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应该怎么办?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以上发布,均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已出台的政策整理出来的,考虑到疫情的发展情况,结合宁波的实际,一方面,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我们提倡和引导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鉴于2月份的工资支付周期未满,国家和省市还会视情研究相关办法,我们将及时贯彻并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消息,必要时积极向上建议。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企业和职工都不容易,我们还是希望企业能承担起社会责任,少裁员、不裁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也要理解企业困难,关心企业发展,大家一起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携手构建好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