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这些年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谓不大,违法行为是得到了惩处,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和修复。请问生态环境部门是如何破解这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
尹文德局长答:生态环境损害实质是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但现有法律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使得长期以来由于违法排污、污染事故等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针对这一情况,我市按照国家的部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
一是政策层面。2018年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是实践层面。我市在北仑区进行了先行先试,去年北仑区先后与因拆除沥青罐造成水体污染和“12.7”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要求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最后分别达成索赔金7.5万元和99.6万元。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工作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和实践。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