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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
稿源: 2019-09-10 14:54:20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制定一直备受广大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在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热点,破解管理难题,创新相关制度。下面,我就这部法规有关情况向新闻媒体作新闻发布。
一、 关于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展,宁波市生活垃圾处置量逐年上升,2018年宁波市生活垃圾总量为11041吨/日,给末端处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生活垃圾分类是破解“垃圾围城”的必然之路。宁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2013年7月世行贷款项目为载体试点以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不断扩大,市民知晓率持续提高,社会共识逐渐形成。目前共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12座,其中焚烧厂5座,填埋场3座,餐厨垃圾处置厂3座,厨余垃圾处置厂1座。将厨余垃圾从其他生活垃圾中分类出来,并建设专门的处置设施,宁波在全国处于相对领先水平。制定《条例》的条件已经成熟且迫在眉睫,它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地方立法先行先试,解决实际问题的应有之义。
二、关于立法过程
2013年我市就生活垃圾分类开始试点工作,2017年启动立法调研, 2018年开始着手《条例》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市政府于2018年8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8年8月、12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为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1日至12月15日组织市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就《条例》开展主题接待活动。26位省、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先后带队进联络站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共接待市人大代表123名,群众代表145名,收到意见和建议1042条。2019年2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大会以赞成票461票,96.85%的高票通过了条例。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人大代表持续关注条例的实施工作。近期,市人大代表还特别发出倡议,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垃圾分类工作,共同建设美丽宁波。倡议书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印发给各位媒体朋友了。
三、关于条例的基本结构及主要特色亮点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对规划和设施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既坚持城乡统筹,又考虑农村实际情况。目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经由城镇延伸到农村,全市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氛围,有的农村地区垃圾分类比城市做得更好。考虑到城乡协同发展,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就近就地处置。基于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既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也符合目前实际。
——确定基本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首要问题, 《条例》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并在附则做了详细的列举阐释。将厨余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主要是基于宁波实际,与市民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将厨余垃圾分离出来单独处置既可以提高焚烧处理效能,减少污染排放,又可以减少垃圾总量、处置后能替代化肥改善土质。
除了四个基本分类,《条例》还对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还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与基本分类作了一定区分,符合实际情况。
——建立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培养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督促和引导。为解决分类投放行为无人督促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及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同时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规定了管理责任人。
——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既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实际的可行性。《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考虑到现阶段群众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需要一个过程,《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制度,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此外《条例》还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单位信用档案作了规定。
——注重条例的可操作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到最后的分类处置主体不一、环节众多,要求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形成闭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重视细节问题,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广大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以预约收集为原则,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点,并尽快处理。
又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及时劝阻,督促群众分类投放的职责,对不听劝阻的管理责任人除了可以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还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公示制度的规定既可以对大部分群众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减少行政处罚的行政成本,便于实际操作;
又例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主体作了明确,既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自行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集运输,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投放至回收垃圾收集容器,由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规定既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也避免实际中回收经营者与管理责任人的矛盾产生。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