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围绕新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将开展哪些执法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巡视员徐政道:围绕新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中规定的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等重点,我局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活动,保障新法的贯彻执行。
一是组织开展“绿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涉VOCs排放、危废、电镀、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散乱污”企业为目标,开展灵活多样的专项执法行动;
二是组织开展错时执法行动。针对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以群众反映的热点区域或行业性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夜鹰式”错时执法行动,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针对重点工作和重点监管对象,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跨区域交叉执法检查行动,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5.问:目前很多市民骑的是旧国标或非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这部分车辆将如何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钱文军:关于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市民在今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上牌后,不受通行期限的限制。目前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已结束。尽管登记上牌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没有通行期限的限制,但还是要提醒广大市民要注重电动自行车的日常检查、保养,确保刹车、灯光、轮胎等重要部件安全有效,防患于未然,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于非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去年10月22日,省经信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发布了相关通告,对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要求。这次《条例》修订对使用期限等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临时备案登记的,过渡使用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超过渡期限后,不得上路行驶。二是在过渡使用期限内的,视作非机动车管理(包括通行路权)。三是未临时备案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作出处罚。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机动车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