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 蓝天碧水,优美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需求。新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在对排污单位污染管控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巡视员徐政道:新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除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达标排放、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规定外,新增了以下内容,具体是: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不得继续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且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水污染物需外运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水污染物的运输、储存、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未实行全过程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告知外运处理的水污染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去向以及时限。未依法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计量认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保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