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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新闻发布
稿源: 2018-08-31 18:08:18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 陈 瑜
根据安排,我向大家通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大家知道,人才是战略资源、第一资源。早在20年前(1998年),宁波就在全省率先出台《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为做好专家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当前,宁波已进入了大开放、大建设、大发展的新时期,对进一步做好专家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办法的专家界定范围、政策条款很多不再适用,需要出台符合实际的管理措施。经过深入调研和会商对接,我们在原来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期间,召开了3次专题座谈会,走访了83家单位和28名重点专家,征求了市委组织部等18个职能部门、10个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等4个有关单位共36条意见,并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向社会公示。8月3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深化和升级专家服务管理工作,创新更为精准、便捷、优质的服务人才新举措,更好地礼敬人才、厚待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人才,为宁波探索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为加快“名城名都”建设、落实“六争攻坚、三年攀高”部署、推动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部分26条,包括专家服务管理的体制机制、专家界定和分类、专家服务管理制度、发挥专家作用、专家服务管理的考核保障以及专家退出机制等政策举措。
第一部分是总则(1-4条,共4条)。主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专家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体制机制。明确提出,全市专家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和分类管理”原则,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分头落实,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体制和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和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部分是专家界定和分类(5-7条,共3条)。对专家界定和分类,既要体现原办法的专家对象,又要对接人才新政中的人才分类目录,更要避免另起炉灶、重新分类。同时,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面上。因此,《办法》将专家界定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全职工作或退休领取养老金且符合下列分类条件之一的人员”,并分为A类专家、B类专家和C类专家三类:
A类专家主要为院士等列入我市顶尖人才的人员、省特级专家等列入我市特优人才的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B类专家主要为列入我市领军人才的人员。
C类专家主要为列入我市拔尖人才的人员;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以上专家界定和分类将随市里人才分类目录同步更新。
第三部分是专家服务管理制度(8-15条,共8条)。明确了专家工作和生活保障八项制度,即:专家联系制度、专家慰问制度、专家荣誉和奖励制度、专家知识更新和学术技术交流制度、专家疗休养制度、专家医疗保健和健康体检制度、专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制度、专家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部分是发挥专家作用的举措(16-21条,共6条)。提出了更好发挥专家作用的六大务实举措:一是为专家干事创业提供薪酬激励等政策支持;二是为专家减负,创新设立A类专家工作助手;三是支持专家创业创新;四是大力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活动;五是为优秀专家引进、聘任和职称晋升开辟绿色通道;六是延长专家服务年限,发挥退休专家作用。
第五部分是附则(22-26条,共5条)。明确了专家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市人才工作考核内容,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市)财政统筹解决以及专家的退出机制。
三、特色亮点
《办法》从解决高层次专家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入手,分类施策,体系完善,为专家人才提供优质全面的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专家的分类界定更加明确科学。《办法》较为完备地将国家、省、市各类人才项目、人才荣誉纳入其中,让更多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引领型的专家人才享受服务,分类分层施策,既注重对原办法服务对象的继承延续,更注重对现行我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对接协同,适应了当前人才发展新形势。
二是保障举措更加精准到位。《办法》为专家提供联系慰问、休假疗养、医疗保健、健康体检、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休闲旅游、体育健身、医疗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20多项服务保障,政策举措精准有力,有力解决专家人才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
三是专家的作用发挥更加充分有效。《办法》不仅做好专家生活保障服务,更加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激励与服务结合,搭建事业平台,让专家奋斗有舞台、发展有空间、事业有价值,以“尊重”和“支持”式礼遇让专家人才尽心服务甬城。
四是服务手段更加智能便捷。依托“互联网+人社”平台实现专家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专家下载“宁波人社APP”和有关软件,绑定本人社保卡号后,即可便捷享受《办法》规定的交通出行、景点旅游、体育锻炼等待遇服务。
四、后续工作
《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市组字〔1998〕7号、甬人职专〔1998〕12号、甬财政事〔1998〕128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文废止。
为确保《办法》正式施行后各项政策内容的有效落地,我们将认真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地落实工作,好政策要发挥好作用。二是召开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会同各职能部门落实服务举措,完善服务流程,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三是加强针对性政策宣传解读,深入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宁波大学等专家服务管理重点单位,上门宣讲解读政策,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提高专家幸福感。借此机会,也真诚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帮助我们宣传解读好相关政策,持续深入报道后续相关政策落地实施情况。我们将积极为大家提供相应的便利。希望广大媒体和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人才、重视人才,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