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3条规定法定公共场所严格禁烟,面对我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少,执法场所多任务重的现状,请问市卫计委领导:我市下一步将如何破解公共场所禁烟这一社会难题?
市卫计委副主任李宝麟答:公共场所禁烟执法是《宁波市文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我们卫生计生部门一项新的工作职责,我们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条例》及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高度重视并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这项职责。下一步,我们要总结前阶段执法工作经验,把禁烟列入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执法的重点内容,采取有效举措,努力取得新的成效。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条例》、宣传吸烟对自身及他人的危害,使公众自觉做到少吸烟、不吸烟,尤其是做到在公共场所不吸烟。要开展对重点场所经营管理者的专项培训,提高重点场所经营管理者禁烟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要督促禁烟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做好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劝导吸烟者、报告违规事件等管理工作。筹建控烟志愿者组织,鼓励市民投诉举报,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禁烟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禁烟氛围。我想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大家自觉遵守,这是文明促进条例关于禁止吸烟要求得到落实的一个重要基础。
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执法巡查,提高执法效率。要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列入年度重点监督执法内容,明确工作方案和实施重点。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对长途汽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查处不文明行为。重点加大对禁烟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在对个人处罚程序上,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简易处罚程序,要简化缴纳罚款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规范》,核实、处理市民有效投诉举报,进一步提高控烟投诉举报处置率。
三是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准确执法、文明执法。禁烟执法对我们卫生计生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不仅要对公共场所责任单位监督执法,也要对违规的个人依规进行处罚,执法要求高,面对的情况复杂,需要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也需要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执法规定、要有较强的现场处置能力,对卫生监督员来说是一个新挑战。我们要通过部门联动、业务培训、现场带教和案例讲评等途径,不断提高各级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公共场所禁烟执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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