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生效已7个月,请问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评估和监督《条例》的施行工作情况,维护《条例》权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子策答:我主要从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的监督这一角度回答。
《条例》针对一系列倡导性行为规范和禁止性行为规范,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性措施和惩戒性措施,如“文明行为记录和表彰奖励、积分入户”、“爱心服务点、爱心公园和荣誉墙的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和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平台”、“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等。这些措施均需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或者细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保证相关措施的可操作和落到实处。同时,《条例》规定的各类“不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尤其是诸如见义勇为、现场急救等“爱心风尚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以及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生活帮扶等,也需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配套制度的及时制定和完善,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一项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配套性规定,或者配套性规定不符合立法意图、存在缺陷等,《条例》也就不可能真正有效、正确地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除了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区、县(市)政府为了贯彻执行《条例》的需要,也应当制定配套的相关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机关和单位为执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应当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我们还将对备案的实施办法进行审查,保证配套性规定符合《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另外,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相关工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对《条例》实施的绩效、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评价、论证,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条例》相关条款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及时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必要修改,保障立法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李红国答:宁波是全国较早对文明行为进行立法的城市。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并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促进“名城名都”和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提高市民文明素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这条规定明确了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立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法规一旦制定,关键在于实施。下一步,我们教科文卫工委将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文明行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我们将听取法规主要实施单位关于施行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掌握条例的施行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二是在适当时候通过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组织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题视察或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条例实施情况和市民文明程度提升情况进行视察调研,督促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
三是共同参与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总结条例实施中好的做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增强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探索研究有效的解决方法,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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