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在刚才的发布中,有提到“经营者是此次‘放心消费’的主体,他要负主体责任、要主动作为。而消费者是此次活动的参与者以及最终的裁判者”。请问,消费者和经营者要如何参与到此次“放心消费”的行动中呢?
陈红萍答:宁波日报的这位记者提的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放心消费”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是活动的两端,也是开展好此次“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两个关键点,经营者要踊跃参加,消费者要积极参与。所以,能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加到创建单位进行消费和体验,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成败关键。
刚才颜秘书长在发布稿中也提到了“放心消费”的“六大行动”,其中一项就是“示范创建行动”。这次“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要是围绕“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市场、放心餐饮、放心景区”五大放心开展的。这项行动从示范的创建和申报到评估、公示,到动态的管理,整个过程都体现了主体负总责、消费者参与其中监督的理念。
首先,商家参与创建活动,需要在网上自主申报,并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先行赔付”消费争议的快速处理机制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障机制。这些承诺要放在网上公布,也要放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示。
其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进行监督。我们将经营者的承诺张贴监督电话和二维码,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经营者违背其承诺,可以拨打电话和扫二维码进行举报,我们将实地核实,如属实,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三,消费者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估。评估程序中很重要的环节是消费者的体验和社会评估。我们会委托消保委组织消费者对申请主体进行消费体验,给出体验评价结果。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社会评估专家库,对通过消费体验的申请主体,按照5%-10%的比例区间随机抽取,组织实地或网上评估,给出评估意见。
第四,消费者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退出。所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均在“放心消费在浙江”网站上公布,经公布的单位可使用“放心消费在浙江”LOGO标识,并可悬挂在经营场所。这个不是终身制的,消费者如果发现经营者不符合示范单位标准,可以进行监督,一经核实,会撤销其称号并公布,停止使用LOGO标志。
由此可见,从申报、创建、体验、评估、动态监督整个过程,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发挥很重要的作用。经营者是否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才是真正的权威评判者。所以,我也希望在座的各位能够选择到我们“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单位进行购物、消费,主动参与消费体验、消费评价和消费监督,用我们的行动支持“放心消费”的建设,打响宁波“放心消费”的品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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