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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民意体现特色促进我市形成长效化文明治理体系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解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7年05月05日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3月9日经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回应群众关切,在总结近年来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成果与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文明治理理念与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治理体系,探索制度创新,为努力打造历史古韵与时代新风相得益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东方文明之都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

  倾听民声,广纳民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事关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建议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2016年,宁波市文明办和宁波多家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市民最不能忍受的不文明行为”评议活动,受众覆盖超过200多万人次,提出意见、建议20000多条,其中,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高空抛物,随处张贴、涂鸦、乱发小广告,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乱翻栏杆行等共30类不文明行为成为最不能忍受的行为。《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上公布,发送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全体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同时,还在区县(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单位、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各类修改意见200多条,为立法奠定坚实民意基础。

  体系完整,亮点突出。《条例》在保持法规体例完整、结构清晰的同时,做到亮点凸显、重点突出,有十分显著的地方特色。从内容的完整性上看,《条例》不仅涵盖了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承担的鼓励引导、违法惩诫、宣传教育、保障监督等职责,也包含了市民群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方式、途径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体的广泛性、方式的多样性、措施的实效性。《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惩诫与奖励并举”的处置措施。《条例》重点对我市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30类不文明行为、10类倡导性文明行为和6种高尚道德行为作了分类列举,同时,结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创建工作经验,规定了爱心公园(荣誉墙)、文明行为积分奖励、不文明行为曝光、社会服务“折抵”罚款、信用信息记录等多样化文明行为促进机制。

  政府主导,各方协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牵涉面广,既需要在政府统筹领导下形成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作合力,也需要各部门和单位权责清晰、执行到位,做到“统”、“分”结合,科学部署,有序推进。在涉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统筹领导方面,《条例》规定,各级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各自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各部门和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开展指导、检查、评估、监督。在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方面,《条例》明确了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机制以及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等工作机制的职责;明确了新闻宣传、信息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共新闻媒体在文明促进工作中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职责。

  惩诫并重,以“诫”为主。为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在不违反法制统一原则下,除了设置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采用处罚之外的多样化“惩诫”措施,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一是社会服务“折抵”罚款。《条例》规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二是信用信息记录。《条例》规定,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信用信息记录。三是不文明行为曝光。《条例》规定,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多样化的惩诫措施,有助于形成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有效抑制不文明行为发生。

  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针对具有社会正能量的道德文明行为,采取多种鼓励和支持措施,提高公民实施文明行为的积极性,形成文明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是《条例》的另一大特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中列举了现阶段应着力倡导的文明风尚行为,如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勤俭节约、遵守公共礼仪和职业道德等。二是对六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作了特别的规定,并规定了表彰、奖励等鼓励措施,如扶弱济困、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与捐献器官遗体、志愿服务、现场急救等。三是加大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的鼓励、扶助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表彰和纪念设施,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相关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社会共治,强化监督。广大市民群众是城市主人,更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只有拓宽社会共治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形成文明行动自觉,才能长效化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文明治理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众人物做好表率。《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二是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三是社会组织引导动员。《条例》规定,鼓励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大会、行业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公约、管理规约、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行业文明行为准则,动员居民、业主、职工等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形成社会自律。四是人大机关工作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稿源:  编辑: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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