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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明年起实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5年12月22日

  近日,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作出新的具体规定和规范。《认定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认定办法》有诸多惠民条款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是做好社会救助的前提和基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均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组织实施在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要求。2015年1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委、省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从全省层面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的前提下,我市结合实际,对认定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我市的《认定办法》有诸多惠民条款。

  在《认定办法》适用范围上,明确,“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贫困残疾人救助等社会救助”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与省认定办法相比,新增加了贫困残疾人救助认定。在《认定办法》适用对象上,除适用社会救助申请外,也适用于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的复核复查。

  《认定办法》明确了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及计算方法,确定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三种类型,将计入家庭收入的种类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四大类,并具体列举了16类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认定办法》还明确,因病致贫人员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以及临时救助的,应对其家庭支出状况进行核对。对申请低保的家庭,除了要求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外,还规定,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两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我市的《认定办法》与省认定办法相比,适当放宽了救助门槛。为使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能够更多地覆盖和惠及困难群众,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和上级精神的前提下,我市对部分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如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中,在原规定“长寿高龄津贴”的基础上,增加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原规定“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2个月。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要求从原来的人均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8倍,调整到人均低于当地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等(如果按宁波市城区即将执行的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774元计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最多可拥有货币财产37152元)。在对赡(抚、扶)养费计算方面,规定可按赡(抚、扶)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2倍后推算(原规定为扣减1.5倍),同时明确,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赡(抚、扶)养费推算办法,但扣减数不得低于人均低保标准的2倍;新增了纳入当地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赡(抚、扶)养人按无赡(抚、扶)养能力推定的规定。《认定办法》还对认定工作程序,特别是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作出了规范和要求。

  对家庭成员认定有明确规定

  《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家庭收入认定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家庭财产认定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认定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复核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按照所申请(复核)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同时规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有: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经营性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及各类养老保险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同时,还包括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

  家庭财产如何计算有规定

  《认定办法》对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及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实物财产等核定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复核复审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依照已享受社会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二)工资性收入可以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通过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测算得出。不能提供证明的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农村务工人员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有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护的,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顾的,妇女处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的,归正人员归正不满3年的,不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得出,或通过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测算得出。

  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红利、保险收益、房屋出租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情况得出;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住房公积金等领取情况得出,遗产、赠与、补助、补贴、补偿、赔偿等情况,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或协议的,以凭证数额或协议认定。

  《认定办法》对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也作出了规定: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余额、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或复核复审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其中,债权债务根据有效证明认定。

  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土地、车辆、船舶以及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其中,房屋的价值依据同地段上年度或前三个月二手房成交均价认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对共有产权按所有权比例分摊房屋价值。其他实物财产按市场价格认定,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出售财产价格按合同认定,无合同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对低保家庭认证有规定

  《认定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情形以及需要进行家庭支出状况核对的特殊家庭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有以下情形的,应作家庭支出状况核对: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临时救助应急程序,实行先救助后审核)。其他应作家庭支出状况核对的情形。

  (记者杨静雅通讯员邓天武)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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