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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新闻发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4年11月12日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实施意见》是高效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台风和大气重污染等应急预案,为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3〕171号),今年初印发了《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甬政办发〔2014〕5号)。尽管我市在上述两个应急预案中对停课、停业有所规定,但因未出台专门针对极端天气要求停课、停业的文件,对决策机构、用人单位和公众来说引据繁琐,且缺少针对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同样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开工的气象灾害的类似规定。一旦出现极端天气,对决策机构来说,针对每一次灾害都要专门研究决定是否停课等,影响应对工作的效率;对公众和用人单位来说,面对每一次灾害究竟要不要上学上班还是心中无数。因此,单独就此事发文,具体执行起来可以更明确、更有针对性和引导性,也能使管理部门及广大公众更加高效有序、集中精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实施意见》是顺应民意的民生工程。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越来越关心,每年相关的建议、提案多达数十件,特别是去年“菲特”台风以后,公众对应急管理与预防预警更加关注。市人大建议案指出,2013年“菲特”台风期间,气象台连发台风和暴雨红色预警,相关部门也接连发出停课停业的通知,但是相互间联动机制没建立起来,往往是气象台已发红色预警,情况也很紧急了,但停课停业的指导建议还在各级决策中,迟迟没能发布,建议建立气象红色预警与停课停业联动机制。因此,《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民心所向,是一项顺应民意的民生工程。

  (三)《实施意见》出台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我市从2005年9月开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已经被社会和公众广泛接受,并在灾害防御中发挥了较好的消息树作用。通过多年的运行,气象部门在针对不同种类天气、分区域预警信号发布上,有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建立了相应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平台;各部门也初步建立了相应的联动机制;公众对预警信号的理解应用能力也在增强。我市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动员令”的应急响应机制的条件和时机已基本具备。

  二、《实施意见》的出台过程

  今年上半年,市应急办接到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预警发布与应对等方面的议案、提案后,一方面与各位代表、委员多次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征求市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收集了解香港及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在广泛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市应急办会同市气象局起草形成《关于极端天气停课、停工的现状和建议》报相关领导。

  7月下旬,在充分吸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于气象灾害预警的建议,借鉴香港、上海、广东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初稿)。之后,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8月28日至9月8日在市气象局和市教育局政务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9月17日至22日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9月29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2日经卢子跃市长签署印发,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停课安排、误工处理及其他事项四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规定了与停课和误工处理相关的灾害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五类。

  (二)停课安排:规定了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停课的有关要求。当日22:00前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6:00维持的,各中小学校次日(当日)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发布灾害红色预警的,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误工处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单位职工在误工等方面的处理。

  1.当本市发布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3.职工因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4.在工作时间发出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其他事项:规定了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分区域原则、发布主要渠道、主要部门职责和公众义务等。

  1.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灾害红色预警,具体发布和解除流程另行制定。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甬政办发〔 2014〕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当发布部分区域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3.广播、电视及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管理部门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民航、水运、铁路、道路交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

  4.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并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5.气象灾害其他灾种预警以及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橙色以下(含橙色)级别预警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稿源:   编辑: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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