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景区。记者 刘波 摄
5月25日,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已正式发布《宁波市历史建筑预先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宁波历史建筑保护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填补了历史建筑认定前的保护空白期,那些尚未获得“保护身份”但具有重要价值且面临毁损灭失危险的老建筑,终于有了自己的“紧急护身符”。
长期以来,宁波历史建筑保护面临一个突出难题:许多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老建筑,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等过程中,还没来得及被认定为历史建筑就已经被拆除。
此次出台的预先保护制度,正是针对“认定前就被拆除”的痛点。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历史建筑申报条件、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的认定、保护和管理。而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有保护身份的建(构)筑物,则不适用于本办法。
建设单位发现有价值老建筑必须立即停工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对建设单位设定了“强制停工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当立即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情况后,也应当立即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停止拟保护建筑的相关施工活动,保护现场。这一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边发现、边拆除”的现象,为有价值的老建筑争取了宝贵的保护时间。
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论证
为了提高保护效率,办法建立了一套快速响应机制:
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推荐名录中的建筑进行论证;
论证后形成的建议名录向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在当地公示;
10个工作日内设置完成保护标志牌。
值得一提的是,预先保护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计算。在这6个月内,住建部门应及时将预先保护对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历史建筑,纳入正式保护名录。超过6个月未被纳入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严格保护:预先保护期内不得擅自拆改
一旦被纳入预先保护对象名录,将受到严格保护。办法明确规定,预先保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或者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住建部门将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采取增加围护、强化安保等方式防止外来破坏,并视情况采取支顶加固等防护措施,防止建筑坍塌、毁损。预先保护对象的日常巡查频次,将参照特殊保护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全民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申报推荐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鼓励全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都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申报推荐,只需提供《历史建筑预先保护对象申报(推荐)表》等相关材料即可。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预先保护制度的建立,将有效解决历史建筑保护“慢半拍”的问题,让更多承载着城市记忆的老建筑能够被及时发现、妥善保护,为宁波这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留住更多乡愁。
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历史建筑预先保护对象申报(推荐)表》

编辑:余涌 审核: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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