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解读新闻发布稿 沈恩东 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一项事关宁波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也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壮大集体经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抓手。近年来,我市深入践行“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农业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康养研学等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兴起,乡村正成为创新创业的热土、宜居宜业的家园。但在工作推进中,也存在“项目类型难界定、土地供应方式不匹配、权益保障存在风险”等制约乡村产业能级提升的瓶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层面文件精神,我市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3月2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文件明确了一套覆盖“认定—规划—审批—供地—监管”全链条的“操作手册”,着力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其核心内容可以用四方面来概括: 第一,明确准入标准,解决“什么项目能落”的问题。文件界定了农业加工型、农旅融合型、全产业链型三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明确其业态内涵、选址要求和用地规模。建立“村集体提出—乡镇申报并初审—县级联审—市级确认入库”的申报认定机制,确保项目真实、合规、优质。经认定的项目纳入市级全域整治数字化场景统一管理,有了这个官方“身份证”,后续的用地保障就有了依据。 第二,强化空间保障,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已认定入库的项目,我们会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项目适用情况,以详细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或规划落实方案等做好规划保障,并以图则方式落实建设管控要求。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乡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保障农民权益,解决“收益如何共享”的问题。《实施细则》着力构建强村富民的制度支撑,确保村集体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更是产业发展的“主导者”和收益分配的“决策者”。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单一的“资产租赁”转向长效的“股权分红”,鼓励村集体通过自办或共办企业深度参与运营,可持续地享受产业链增值收益;其次,把“决策权”交给村集体,所有项目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充分体现村集体意愿;再就是,给“土地价值”上把锁,合作各方应当签订权责明确的入股联营合同,作为对项目主体监管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村集体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地价评估,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健全监管机制,解决“长期如何管”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年度备案、三年抽查、五年全覆盖”的评估机制,实行市县乡三级联动、多部门协同监管。同时制定负面清单,明确项目应退出情形,初步构建“准入—过程—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在这里,我也想特别强调一点:发展绝不能以牺牲耕地和环境为代价。《实施细则》自始至终贯穿一条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所有项目应当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涉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在项目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环节,统一标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属性字样,确保项目从源头到运营始终按融合业态管理,严禁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套用城镇工商业用地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惠及乡村实体经济。 目前,《实施细则》刚刚印发,但政策的导向作用已初步显现,部分项目已经进入前期洽谈对接阶段。下一步,我们将加快上线项目库数字化管理模块,组织开展专题政策宣贯和基层业务培训,优先支持一批示范项目落地,推动政策红利加快转化为发展实效。 各位朋友,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市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我们相信,随着政策的落地见效,会有更多优质项目在四明大地落地生根,让村集体和农民真正分享到产业链增值的收益,为宁波绘就“共富共美”的乡村振兴新画卷提供坚实支撑。 |
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解读新闻发布会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6-04-02 11:20:00
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解读新闻发布稿
沈恩东
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一项事关宁波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也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壮大集体经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抓手。近年来,我市深入践行“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农业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康养研学等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兴起,乡村正成为创新创业的热土、宜居宜业的家园。但在工作推进中,也存在“项目类型难界定、土地供应方式不匹配、权益保障存在风险”等制约乡村产业能级提升的瓶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层面文件精神,我市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3月2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文件明确了一套覆盖“认定—规划—审批—供地—监管”全链条的“操作手册”,着力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其核心内容可以用四方面来概括:
第一,明确准入标准,解决“什么项目能落”的问题。文件界定了农业加工型、农旅融合型、全产业链型三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明确其业态内涵、选址要求和用地规模。建立“村集体提出—乡镇申报并初审—县级联审—市级确认入库”的申报认定机制,确保项目真实、合规、优质。经认定的项目纳入市级全域整治数字化场景统一管理,有了这个官方“身份证”,后续的用地保障就有了依据。
第二,强化空间保障,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已认定入库的项目,我们会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项目适用情况,以详细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或规划落实方案等做好规划保障,并以图则方式落实建设管控要求。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乡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保障农民权益,解决“收益如何共享”的问题。《实施细则》着力构建强村富民的制度支撑,确保村集体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更是产业发展的“主导者”和收益分配的“决策者”。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单一的“资产租赁”转向长效的“股权分红”,鼓励村集体通过自办或共办企业深度参与运营,可持续地享受产业链增值收益;其次,把“决策权”交给村集体,所有项目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充分体现村集体意愿;再就是,给“土地价值”上把锁,合作各方应当签订权责明确的入股联营合同,作为对项目主体监管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村集体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地价评估,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健全监管机制,解决“长期如何管”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年度备案、三年抽查、五年全覆盖”的评估机制,实行市县乡三级联动、多部门协同监管。同时制定负面清单,明确项目应退出情形,初步构建“准入—过程—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在这里,我也想特别强调一点:发展绝不能以牺牲耕地和环境为代价。《实施细则》自始至终贯穿一条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所有项目应当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涉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在项目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环节,统一标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属性字样,确保项目从源头到运营始终按融合业态管理,严禁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套用城镇工商业用地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惠及乡村实体经济。
目前,《实施细则》刚刚印发,但政策的导向作用已初步显现,部分项目已经进入前期洽谈对接阶段。下一步,我们将加快上线项目库数字化管理模块,组织开展专题政策宣贯和基层业务培训,优先支持一批示范项目落地,推动政策红利加快转化为发展实效。
各位朋友,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市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我们相信,随着政策的落地见效,会有更多优质项目在四明大地落地生根,让村集体和农民真正分享到产业链增值的收益,为宁波绘就“共富共美”的乡村振兴新画卷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