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稿

肖子策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出租房安全管理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连,是一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公共治理和服务工作,也是推进“平安宁波”建设的有力抓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受流动人口快速集聚、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等因素影响,居住出租房和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安全隐患大、事故多发,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制约改革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普遍愿望,总结提升我市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一部出租房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2023年6月,在前期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基础上,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会同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一系列座谈会、论证会,深入走访各区(县、市)和基层单位、群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各有关方面就《条例》内容多次协商讨论,推动形成共识。2023年11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2023年11月24日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从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一是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出租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治安、租赁等现实中安全矛盾较为集中、多发的安全管理事项;二是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进一步对出租房的种类作了界定,包括“居住出租房”和“生产经营出租房”两大类,这些出租房在现实中安全隐患相对较为突出。其中,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产经营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房屋。

  二、关于出租房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出租房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各个方面责任主体,需要建立各负其责、综合协调、协同配合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并规定具体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第五条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责;第六条规定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监管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出租房自身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源头管理职责。

  三、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是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安全隐患最为突出的问题,《条例》第二章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基础上,对消防安全规范作了具体细化和落实,围绕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等管理主体和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全面规定,做到既防范“房”的不安全状态,也防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还对用气用电、群租房、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转租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特别规定,增强法规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关于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出租房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也是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遵循“房屋安全管理”与“人的行为安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第三章对出租房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对出租房房屋的结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列举了出租房禁止出租的情形。二是分别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租赁、治安安全管理的义务作了具体的列举规定。三是进一步对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中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有关事项和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包括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居住出租房的居住空间标准、转租、网约出租等,同时规定“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对出租房实行统一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

  五、关于监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和安全监管闭环机制,是实现出租房安全管理系统化、科学化、高效化的关键,也是《条例》的重要特色和核心内容。《条例》第四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有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和违法处置,镇(乡)、街道网格化安全监管,村(居)民委员会自治性安全监管等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出租房一体化智能化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作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要依托信息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并将各环节信息录入系统,强化联动执法和闭环处置。此外,还对出租房违法搭建的处置、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公用事业单位技术支持、出租房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等内容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五章对违反群租房消防安全要求、违反居住空间标准、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出租房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条例》施行后,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按照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条例》实施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有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及时制定和落实,确保《条例》的正确、有效实施。

  谢谢!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稿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4-02-28 16:36:42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稿

肖子策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出租房安全管理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连,是一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公共治理和服务工作,也是推进“平安宁波”建设的有力抓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受流动人口快速集聚、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等因素影响,居住出租房和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安全隐患大、事故多发,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制约改革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普遍愿望,总结提升我市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一部出租房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2023年6月,在前期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基础上,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会同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一系列座谈会、论证会,深入走访各区(县、市)和基层单位、群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各有关方面就《条例》内容多次协商讨论,推动形成共识。2023年11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2023年11月24日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从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一是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出租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治安、租赁等现实中安全矛盾较为集中、多发的安全管理事项;二是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进一步对出租房的种类作了界定,包括“居住出租房”和“生产经营出租房”两大类,这些出租房在现实中安全隐患相对较为突出。其中,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产经营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房屋。

  二、关于出租房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出租房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各个方面责任主体,需要建立各负其责、综合协调、协同配合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并规定具体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第五条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责;第六条规定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监管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出租房自身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源头管理职责。

  三、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是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安全隐患最为突出的问题,《条例》第二章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基础上,对消防安全规范作了具体细化和落实,围绕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等管理主体和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全面规定,做到既防范“房”的不安全状态,也防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还对用气用电、群租房、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转租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特别规定,增强法规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关于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出租房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也是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遵循“房屋安全管理”与“人的行为安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第三章对出租房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对出租房房屋的结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列举了出租房禁止出租的情形。二是分别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租赁、治安安全管理的义务作了具体的列举规定。三是进一步对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中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有关事项和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包括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居住出租房的居住空间标准、转租、网约出租等,同时规定“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对出租房实行统一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

  五、关于监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和安全监管闭环机制,是实现出租房安全管理系统化、科学化、高效化的关键,也是《条例》的重要特色和核心内容。《条例》第四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有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和违法处置,镇(乡)、街道网格化安全监管,村(居)民委员会自治性安全监管等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出租房一体化智能化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作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要依托信息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并将各环节信息录入系统,强化联动执法和闭环处置。此外,还对出租房违法搭建的处置、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公用事业单位技术支持、出租房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等内容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五章对违反群租房消防安全要求、违反居住空间标准、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出租房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条例》施行后,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按照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条例》实施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有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及时制定和落实,确保《条例》的正确、有效实施。

  谢谢!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