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请问《条例》在落实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方面,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沈光新答:《固废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处理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条例》对此予以细化,明确了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其中“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土方计算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等来确定。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与相关处置消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体是指根据《条例》规定取得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备案的出土方量、消纳处置场所、运输单位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备案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对相关备案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或者补正,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处置义务。
此外,根据《固废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相关信息”,在施工现场如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条例》在落实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方面,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稿源: 2022-06-30 11:51:17
记者提问:请问《条例》在落实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方面,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沈光新答:《固废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处理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条例》对此予以细化,明确了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其中“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土方计算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等来确定。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与相关处置消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体是指根据《条例》规定取得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备案的出土方量、消纳处置场所、运输单位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备案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对相关备案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或者补正,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处置义务。
此外,根据《固废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相关信息”,在施工现场如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编辑: 王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