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稿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推进创建“无废城市”的具体行动,是打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综合施策,积极探索建筑垃圾问题“宁波解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城乡建设不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源头减量管理刚性不足、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现象频发、资源化利用体系不健全、消纳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仍比较突出。2011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经在2020年作了修订,对建筑垃圾管理作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本地实际对《固废法》进行细化落实,制定《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2021年8月下旬,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21年8月、12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网和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了公布,同时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有关方面,广泛征求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并赴区(县、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开展实地走访调研,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还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工作者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集中论证。2021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2022年3月18日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体要求。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建筑垃圾的含义和范围。条例在《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所作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对其含义和范围分别作了界定,做到建筑垃圾全覆盖。二是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建立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各环节、各流程全面系统化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中的各自职责。四是规定公民、组织的一般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规定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首先在规划上加大了基础设施力度,规定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条例还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求。条例对相关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了规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             

  三、关于源头减量。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的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条例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的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四、关于贮存和运输。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要求。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二是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装修垃圾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核准制度,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运输单位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五、关于利用和处置。针对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之间对接困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消纳场所建设滞后、一些区(县、市)建筑垃圾封闭化利用处置比较突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条例规定,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利用需求的信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协议的,要将协议信息在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二是明确分类利用方式。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利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场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三是规定市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区(县、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如果本地消纳能力确定不足,可以协商确定跨区(县、市)消纳处置等内容。  

  六、关于监管和保障。为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信息采集、发布、查询、共享等功能。条例还规定了信息互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信用信息管理和投诉举报等监管措施和手段。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采购纳入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根据《固废法》和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稿

稿源: 2022-06-30 14:51:00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稿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推进创建“无废城市”的具体行动,是打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综合施策,积极探索建筑垃圾问题“宁波解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城乡建设不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源头减量管理刚性不足、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现象频发、资源化利用体系不健全、消纳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仍比较突出。2011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经在2020年作了修订,对建筑垃圾管理作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本地实际对《固废法》进行细化落实,制定《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2021年8月下旬,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21年8月、12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网和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了公布,同时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有关方面,广泛征求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并赴区(县、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开展实地走访调研,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还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工作者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集中论证。2021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2022年3月18日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体要求。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建筑垃圾的含义和范围。条例在《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所作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对其含义和范围分别作了界定,做到建筑垃圾全覆盖。二是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建立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各环节、各流程全面系统化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中的各自职责。四是规定公民、组织的一般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规定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首先在规划上加大了基础设施力度,规定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条例还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求。条例对相关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了规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             

  三、关于源头减量。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的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条例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的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四、关于贮存和运输。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要求。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二是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装修垃圾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核准制度,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运输单位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五、关于利用和处置。针对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之间对接困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消纳场所建设滞后、一些区(县、市)建筑垃圾封闭化利用处置比较突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条例规定,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利用需求的信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协议的,要将协议信息在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二是明确分类利用方式。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利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场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三是规定市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区(县、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如果本地消纳能力确定不足,可以协商确定跨区(县、市)消纳处置等内容。  

  六、关于监管和保障。为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信息采集、发布、查询、共享等功能。条例还规定了信息互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信用信息管理和投诉举报等监管措施和手段。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采购纳入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根据《固废法》和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编辑: 王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