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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新的规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1年12月03日

  光明日报宁波记者站问:请问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新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雅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是贯穿整个条例的主要脉络,处理好志愿者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条例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参考国家、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和固化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志愿者权利。

  (一)合法权益的保障,《条例》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贯穿于志愿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新增、提炼和固化相关志愿者权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受培训的权利等,有助于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让志愿服务事业更加规范有序。一是增加志愿者的自主选择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是将志愿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写入条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明确志愿者接受培训的权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四是增加志愿者的拒绝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提供志愿服务。”

  此外,对志愿者人身安全的保障,相较于原《条例》,新修订后的《条例》也作了一定补充:一是固化“为注册志愿者提供保险”的经验做法,新增“在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注册的志愿者,参加该系统发布的志愿服务岗位或者活动时,本市为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二是新增强制保险的要求,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三是增加志愿者有获得救助的权利,规定“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优待激励措施保障。为进一步加大志愿者的优待措施和力度,《条例》第三十九条新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制定具体措施,给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待激励。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待遇。”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营造较好的志愿服务氛围。

  二、关于志愿者义务。

  主要体现在志愿服务的宗旨、如实登记、签订书面协议、接受统一指挥等内容。

  一是关于志愿服务原则和宗旨,《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扩充了相关内容:“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二是关于如实登记要求,《条例》第十条新增规定:“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按照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条例》第十六条新增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志愿者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是接受统一指挥要求,《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增规定,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志愿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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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新的规定?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1-12-03 13:14:00

  光明日报宁波记者站问:请问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新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雅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是贯穿整个条例的主要脉络,处理好志愿者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条例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参考国家、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和固化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志愿者权利。

  (一)合法权益的保障,《条例》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贯穿于志愿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新增、提炼和固化相关志愿者权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受培训的权利等,有助于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让志愿服务事业更加规范有序。一是增加志愿者的自主选择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是将志愿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写入条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明确志愿者接受培训的权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四是增加志愿者的拒绝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提供志愿服务。”

  此外,对志愿者人身安全的保障,相较于原《条例》,新修订后的《条例》也作了一定补充:一是固化“为注册志愿者提供保险”的经验做法,新增“在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注册的志愿者,参加该系统发布的志愿服务岗位或者活动时,本市为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二是新增强制保险的要求,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三是增加志愿者有获得救助的权利,规定“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优待激励措施保障。为进一步加大志愿者的优待措施和力度,《条例》第三十九条新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制定具体措施,给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待激励。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待遇。”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营造较好的志愿服务氛围。

  二、关于志愿者义务。

  主要体现在志愿服务的宗旨、如实登记、签订书面协议、接受统一指挥等内容。

  一是关于志愿服务原则和宗旨,《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扩充了相关内容:“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二是关于如实登记要求,《条例》第十条新增规定:“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按照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条例》第十六条新增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志愿者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是接受统一指挥要求,《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增规定,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志愿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