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19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养犬看似是小事、私事,实则是关乎公共利益、城市文明的大事。

  条例一直备受广大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热点,破解管理难题,创新和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先后进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了犬类收容留检场所有关情况。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犬类公益组织等社会各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座谈会,听取养犬人士和非养犬人士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凝聚共识,为条例实施奠定了较为扎实的民意基础。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条例的基本内容。

  (一)条例提出了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原则。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需要养犬人、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条例将“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强调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还鼓励、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等活动中来。

  (二)条例确立了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划分。考虑到我市养犬活动现状和养犬管理工作实际,条例明确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实行各有侧重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理清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其中,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捕捉等和犬只未拴犬链、未戴嘴套等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等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条例明确了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免疫和登记工作是养犬管理的基础。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全域所有犬只都须植入记录养犬人、犬只身份信息的电子标识。重点管理区内,条例规定了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确立了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的原则,还对准养犬只的品种、养犬人的条件、临时寄养、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养犬行为规范是养犬管理的核心内容。条例第三章对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的众多行为细节作了规范,例如养犬应当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禁遗弃、虐待犬只等。针对携犬出户,条例规定了要以规定长度的犬链有效管控犬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出行细节,还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强调了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将受害人送诊的义务。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制定养犬公约,规范本区域内的养犬行为。  

  (五)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犬只诊疗和经营。诊疗及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犬只诊疗、经营秩序,条例明确了开办相关场所的要求以及从事相关诊疗经营活动应遵守的具体规定。考虑到犬只经营行为对居民居住环境影响较大,条例还规定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经营场所。

  (六)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犬只收容和留检。近年来,流浪犬数量骤增,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对犬只收容和留检作了规定。条例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并规定了收容留检工作的流程。条例还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参考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立法,条例明确了无人领养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处理。同时条例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

  (七)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养犬监督和管理。犬只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效。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养犬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开展执法协作。公众监督更是养犬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条例明确了公众既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八)条例适当加强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部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条例设置了转致条款。同时,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条例在过罚相当的原则基础上设置了适当从严的法律责任。

  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严格执法,更需要养犬人士自觉遵守,还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宣传和监督,使这部条例真正落地生效,形成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为文明城市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5-18 16:57:00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19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养犬看似是小事、私事,实则是关乎公共利益、城市文明的大事。

  条例一直备受广大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热点,破解管理难题,创新和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先后进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了犬类收容留检场所有关情况。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犬类公益组织等社会各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座谈会,听取养犬人士和非养犬人士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凝聚共识,为条例实施奠定了较为扎实的民意基础。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条例的基本内容。

  (一)条例提出了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原则。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需要养犬人、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条例将“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强调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还鼓励、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等活动中来。

  (二)条例确立了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划分。考虑到我市养犬活动现状和养犬管理工作实际,条例明确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实行各有侧重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理清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其中,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捕捉等和犬只未拴犬链、未戴嘴套等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等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条例明确了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免疫和登记工作是养犬管理的基础。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全域所有犬只都须植入记录养犬人、犬只身份信息的电子标识。重点管理区内,条例规定了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确立了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的原则,还对准养犬只的品种、养犬人的条件、临时寄养、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养犬行为规范是养犬管理的核心内容。条例第三章对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的众多行为细节作了规范,例如养犬应当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禁遗弃、虐待犬只等。针对携犬出户,条例规定了要以规定长度的犬链有效管控犬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出行细节,还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强调了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将受害人送诊的义务。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制定养犬公约,规范本区域内的养犬行为。  

  (五)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犬只诊疗和经营。诊疗及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犬只诊疗、经营秩序,条例明确了开办相关场所的要求以及从事相关诊疗经营活动应遵守的具体规定。考虑到犬只经营行为对居民居住环境影响较大,条例还规定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经营场所。

  (六)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犬只收容和留检。近年来,流浪犬数量骤增,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对犬只收容和留检作了规定。条例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并规定了收容留检工作的流程。条例还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参考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立法,条例明确了无人领养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处理。同时条例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

  (七)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养犬监督和管理。犬只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效。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养犬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开展执法协作。公众监督更是养犬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条例明确了公众既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八)条例适当加强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部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条例设置了转致条款。同时,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条例在过罚相当的原则基础上设置了适当从严的法律责任。

  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严格执法,更需要养犬人士自觉遵守,还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宣传和监督,使这部条例真正落地生效,形成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为文明城市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