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发给好友 | 打印该页 | 后退 | [ 关闭窗口 ] |
|
|
||||||||||||||||||||||||||||||||||
|
|
||||
|
||||
|
||||
发给好友 | 打印该页 | 后退 | [ 关闭窗口 ] |
|
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康宁医院)
稿源: 2020-02-08 21:02:19
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黄加成
(2020年2月08日)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全市疫情最新情况和防控工作相关情况。
一、疫情基本情况
2020年2月7日0-24时,宁波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5例,其中:海曙区3例、北仑区1例、宁海县1例。
截至2020年2月7日24时,全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41例,累计出院12例,现有重症病例8例(其中危重2例)。其中:确诊病例中,海曙区61例,江北区5例、镇海区3例,北仑区10例,鄞州区12例,奉化区3例,宁海县11例,象山县2例,余姚市8例,慈溪市22例,高新区2例,东钱湖1例,杭州湾新区1例。出院病例中,海曙区6例,镇海区1例,鄞州区4例,余姚市1例,宁海县1例。
目前,全市共有1404名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已解除隔离335名密切接触者。全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7874
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6461人。
今天,国科大宁波华美医院有1名患者治愈出院。患者徐某,女,52岁,海曙区人;
二、出院病例情况
从1月31日至今,全市已有13位确诊病例治愈出院,具体情况如下:
1.朱先生,26岁,武汉回甬人员
1月20日从武汉回余姚,因发热、咳嗽,下车后直接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诊,CT结果显示肺部感染,予以隔离治疗。1月22日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患者体温逐渐正常,咳嗽等症状消失。1月26日、1月27日、1月31日3次病毒核酸检测均呈阴性,肺部医学影像明显好转。1月31日,治愈出院。
2.王女士,41岁,与武汉人有接触
1月12-14日在杭州参加企业会议,参会代表中有武汉人,之后该患者出现反复咳嗽咳痰,1月21日至医院就诊,胸片提示两下肺多发斑片影,经医疗专家组会诊予以留观。1月23日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后,1月27日起患者体温恢复正常,无呼吸道症状,胸部CT提示肺部病灶较前吸收。2月1日和2月3日痰病毒核酸
检测阴性,2月3日粪便病毒核酸检测阴性。2月4日,治愈出院。
3.陈先生,55岁,与武汉人有接触
1月17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1月20日到医院就诊,当日入院并隔离,随后被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1月27日起,体温恢复正常;2月2日和2月3日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均阴性,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病灶基本吸收。2月4日,治愈出院。
4.曾女士,36岁,武汉返甬人员
1月19日出现咽痛、咳嗽等症状,1月25日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被留观隔离,随后被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1月28日起,体温恢复正常;2月2日和2月3日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均阴性,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病灶基本吸收,2月4日,治愈出院。
5.郑女士,25岁,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
1月17日感到发热乏力,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1月29日被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1月28日起,体温恢复正常;2月3日和2月5日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均阴性,无呼吸道症状,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病灶明显吸收。2月5日,治愈
出院。
6.郑女士,48岁,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
1月26日发热,1月27日到医院就诊,1月29日被确诊。
因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医院制定了详细的诊疗方案,在治疗新冠肺炎的同时,也对基础疾病进行治疗。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1月29日起,患者体温恢复正常;2月3日和2月5日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均阴性,无呼吸道症状,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病灶明显吸收。2月5日,治愈出院。
7.吕女士,55岁,流行病学史不明
1月18日出现恶心、发热等症状。 1月22日到医院就诊,1月29日被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1月31日起,体温恢复正常;2月3日和2月5日痰病原核酸检测阴性,2月6日粪便病原核酸检测阴性,无呼吸道症状,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炎症吸收。2月6日,治愈出院。
8.周先生,29岁,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
1月20日出现发热,有鼻塞、流涕症状,2天后出现咳嗽、咳痰。1月28日到医院就诊,1月31日被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采用抗病毒及其它对症支持治疗后,1月28日起,周先生体温恢复正常,CT显示肺部吸收好转。2月2日和2月3日两次呼吸道采样新型冠状病
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2月5日粪便采样检测阴性。2月6日,治愈出院。
9.潘女士,31岁,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
1月21日居家隔离中出现咽痛发热,立即采样,1月22日被确诊收入医院隔离病房治疗。入院后持续低热,略有咳嗽,血象正常,胸片未见明显异常。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后,2月2日起患者体温恢复正常,复查CT肺部无明显异常。2月4日和2月5日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2月6日,治愈出院。
10.陈先生,31岁,武汉来甬人员
1月21日从武汉来甬游玩,1月25日起出现发热,少许咳嗽,钱湖医院胸部CT提示肺炎,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高度疑似病例,立即送上级定点医院隔离留观。1月29日被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后,2月1日起患者体温恢复正常,CT显示肺部好转。2月5日和2月6日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2月7日,治愈出院。
11.曹女士,31岁,曾到萧山喝喜酒
1月22日出现发热、头胀等症状。1月26日,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当日被确诊
并隔离住院治疗。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1月29日起,体温恢复正常;2月5日和2月6日痰病原核酸检测阴性,2月6日粪便病原核酸检测阴性,无呼吸道症状,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炎症明显吸收。2月7日,治愈出院。
12.陈女士,51岁,流行病学史不确定
1月23日出现发热、畏寒症状,伴全身肌肉酸痛,1月31日被确认,随即隔离住院治疗。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2月3日起,体温恢复正常;2月5日和2月6日痰病原核酸检测阴性,2月6日粪便病原核酸检测阴性,无呼吸道症状,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炎症明显吸收。2月7日,治愈出院。
13.徐女士,52岁,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
1月20日出现发热,体温38℃左右,伴咳嗽。2月1日到医院就诊,因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可疑阳性收住入院,2月3日被确诊。
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医护,2月4日复查胸部CT提示肺部病灶较前吸收。2月5日起,体温恢复正常,无呼吸道症状,2月5日、2月6日、2月7日查痰病毒核酸检测阴性,2月6日粪便病毒核酸检测阴性。2月8日,治愈出院。
三、相关防控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全人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疑患者发现
能力,阻断疫情扩散和蔓延,2月7日,宁波市卫生健康委紧急研发上线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线索自报系统。 该系统的填报对象主要为五类人员:
1、近两周内在湖北省停留的(包括旅游、出差、转车、转机、经停当地有乘客上车或登机等情况); 2、近两周接触过湖北、温州、杭州、广州、深圳、台州等地人的; 3、在湖北长期工作学习或生活,近期返甬的; 4、近两周吃过野味或者接触过野味市场的; 5、近两周与本地病人曾一起参与聚会、聚餐等活动的。
从今天开始,市民会陆续收到移动、电信、联通运营公司发送的可疑线索报送短信。大家可采取自主填报方式,上报本人的疫情接触史及健康情况。填报方式:一是通过手机短信登录填报,二是扫以下二维码登录填报:
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将对市民上报信息中还未纳入
管理的市民进行分类处置。一类对有流行病学接触史且伴临床症状的,医务人员将按规定由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另一类有流行病学接触史,但无症状的,将在医务人员指导下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卫华
各位记者:
下午好!
当前,我市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刑事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此,市中院制定了《切实加强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意见》的主要内容。
根据涉疫情防控犯罪特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意见》第二部分对应从重从严惩处的犯罪情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意见》将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11类犯罪情形作为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打击重点,既包括易发多发的通过谎称手头有大量医用口罩设局实施诈骗、销售假冒“3M”牌N95等多种型号及有质量问题的口罩、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等情形,也包括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医护人员、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情形。通过列明具体行为方式、惩处罪名,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准确指引、明确导向。
二是坚持从严惩处。《意见》要求对涉疫情防控犯罪所涉及的20余种具体罪名,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主刑、附加刑的判处以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方面均应体现从严从重的精神,以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威力,将犯罪分子在疫情防控期间顶风作案的嚣张气焰坚决打压下去,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三是落实全程从严。《意见》要求将从严惩处的精神和措施贯穿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要求对上述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执行力度。
下一步,市中院将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要求,指导基层法院从严从快审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打击涉新冠疫情刑事犯罪新闻发布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吴巧森
2020年2月8日
各位记者朋友: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活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今日出台《关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了应当予以从重打击的危害疫情防控的19类犯罪行为,主要有: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暴力伤医,造谣传谣,抗拒疫情防控,制售假劣防治防护用品,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哄抬物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上述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等的适用条件;同时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将依法严厉打击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将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机制:
1.构建司法责任制和领导带班制相结合的办案机制,确保打击
的实效性。
2.建立每案主动提前介入机制,确保打击的准确性。全市检察机关对所有涉疫情案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截止今天中午已提前介入10起案件。
3.建立快捕快诉一体化反应机制,确保打击的及时性。
4.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确保打击的针对性。
5.切实监督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等问题,确保打击的严密性。
6.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沟通交流,确保打击的协同性。
各位记者朋友,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市检察机关将严格落实今日出台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助力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我就通报这些,谢谢大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