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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布
稿源: 2019-09-18 14:24:38
坚持生态优先 聚力攻坚克难 加快建设天蓝水清地净的美丽宁波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围绕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和法治日益完善,在保障全市GDP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污染物排放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率和功能达标率分别达到80%和86.3%,比2013年分别提高43.7和27.8个百分点,10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100%,提前超额完成2020年国家考核目标,13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常年保持在100%。空气优良率达到87.7%,比2013年提升12.4个百分点,并提前两年迈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行列,其中,PM2.5年均浓度和二氧化硫浓度分别降至33微克/立方米和9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下降38.9%和59.1%。国家考核4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考核基数年的2010年下降37%、25%、51%、54%,减排总量占全省的27%,其中氮氧化物减排量占全省近41%,为全省最高。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先后成为国家循环经济、低碳等试点城市,荣获全国环保模范城市、水生态文明城市等称号。2015年和2018年分别成为全国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试点市和第二批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称号。
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渐建立完善,1990年制定了首个环境保护计划《宁波市环境保护“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1992年将环保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和同步考核;1995年《宁波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 2010 年长远规划》提出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1999年《宁波市环境与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近远期目标方针。进入新世纪,全市紧扣省委省政府生态省建设工作布局,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引下,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宁波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年)》《宁波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宁波市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五年行动纲要(2011-2015年)》等文件,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走向纵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全市气、水和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继实施,《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陆续出台,为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我市实际需求,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基础上,针对性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保障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好转。1989年实施的《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是我市第一部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为象山港生态环境保护拉开了序幕;1995年出台了《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开创了为一条江单独立法的先河,余姚江也从原来劣Ⅴ类、Ⅴ类和Ⅳ类水水域各占三分之一到目前基本保持在全域Ⅲ类水;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成为我市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专门法;2007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和2016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又分别成为省内首部环境污染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开展电镀、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2013年以来,累计完成1500多家重污染企业环境整治。落实全民行动治污水,480条 “黑河、臭河、垃圾河”得到有效治理;投资近250亿元实施剿劣整治项目1500多个,全市27个县控及以上劣V类水质断面和1210个劣V类小微水体全面消除。率先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17、2018两年完成130个乡镇(街道、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基本实现镇海、北仑2区和保税区、石化开发区等5个功能园区全域“污水零直排”,连续两年获得全省治水最高荣誉“大禹鼎”。积极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完成全市13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物或物理隔离防护;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饮用水保护区内公路;推进“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区划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建设大气减排重点工程,17台大型燃煤火电机组和41台热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设备4200多台,建成“禁燃区”1083平方公里。深化推进工业废气治理,水泥、钢铁和平板玻璃行业全面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开展重污染行业等系列整治行动。率先在全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组建国家级治理专家团队,对全市石化等12个行业开展深度治理,累计投入17亿元,完成734家企业治理改造,削减VOCs排放1.56万吨。推进扬尘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市矿山粉尘持续保持达标运行;全市县级以上城市主干路(含)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秸秆综合利用率95%以上。推进机动车(船)污染物治理,累计淘汰“黄标车、老旧车”20多万辆,推广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汽车2.26万辆;实施靠港船舶岸电工程,宁波舟山港成为全国港口中船舶岸电接电点最多、分布最广、使用效果最好的港口之一。
在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治理方面: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体制,率先在全省实现从危废产生、转移运输到安全利用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并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倒逼企业履行危废管理处置责任,2018年我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98.2%,连续两年在全省考核中名列前茅。强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规划,针对产业结构特点,制订《宁波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完善以填埋、焚烧和综合利用为主体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网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有序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基本完成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对763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基础数据采集。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对污染土壤开展地块调查,强化污染治理修复监管,落实治理效果,截止2018年底共完成修复施工的地块有19个。
四、环境基础设施能力不断加强
污染治理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不断提升,建成区和中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共投运生活污水处理厂31座、设计能力215.9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达1.02万公里。农村污染治理设施不断完善,开展“污水、垃圾、厕所”三大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覆盖率达62%,改造农村厕所5600多座。强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累计建成危废集中利用处置企业26家、配套危险废物处置设施18个,总处置能力达192万吨/年,处置利用规模全省第一。
环境监测能力不断强化。不断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全市建有各类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共66台(套)(其中水、气、辐射分别为21、43和2台)。加大企业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数据公开力度,提升公众参与度。全市已有442家排污企业安装水、气排放监测设备423和147台(套)。细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自动监测设备部署,提前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全市已安装9套大气特征污染因子和223台(套)VOCs的自动监测设施。
筑牢“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发挥宁波枕山、拥江、揽湖、滨海、沿湾的资源优势,突出抓好四明山、象山港等生态安全核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四明山区域森林覆盖率达77.5%,象山港水质逐步改善。强化生态示范创建,象山县成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江北、北仑等5个区县(市)成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市),103个单位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县(市)、镇(街道)和村。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共3个,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共25个,东钱湖纳入国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渔山列岛获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得到强化,2015年在全省率先颁布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形成《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在此基础上,规范划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670.4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17.1%。
六、生态环境服务能力不断优化
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生态环境审批流程,推动“八统一”规范和数据共享,实现企业“线下跑”变数据“线上跑”,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全市19个省级以上产业园区、11个特色小镇全面推进,区域内环评审批时限、环评费用降低75%以上。在全省率先启动大规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服务工作,通过集中进行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召开企业座谈会和组建专家团队一对一上门把脉问诊等措施相结合,源头防止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以奉化“环保议事厅”经验为基础,全力构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产业协会、企业、技术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协同互动的新型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治污能力。2019年6月,奉化环保议事厅被中国生态环境部评选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十佳公众优秀案例。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