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施行新闻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陈德良

  修订后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和《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规关系到我市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同市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两部法规的修订一直备受广大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在两部法规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热点,破解管理难题,创新和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下面,我就这两部法规修订施行有关情况向新闻媒体作一介绍。

  一、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规定》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面临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规定》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1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经2018年1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在今年3月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本次《规定》修订,坚持有重点、有突破,不搞大而全,追求好用实用,结合宁波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着重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为更好理顺市县两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和责任,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规定》明确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鼓励排污企业合作共建排污设施。为了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定》明确,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或者约定由其中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集中处理污染物,有效提高了治污设施的利用效率。

  (三)有效管理影响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近年来,市民群众对各类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反应较为集中,本次修订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事项作了规定。为了加强对夜间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施工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作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否则将依法查处。为了加强对广场舞、家庭装修等情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四)查处冒黑烟车辆。为了有效整治超标排放车辆,《规定》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规范餐饮油烟排放。针对我市目前部分餐饮商家与周边群众矛盾较多的情况,《规定》规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并要求在建设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尽量减少餐饮油烟对居民的影响。

  (六)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增生产设施设备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单位或者个人向无环评审批文件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水污染物外运不备案不监管、施工单位违法进行夜间施工、违法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并明确了执法主体,从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

  二、关于《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我市是全国较早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立法的城市。《条例》于2003年制定,2007年根据时代发展和实际管理的需要进行了修改。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快速增长,快递、外卖等大量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新业态兴起,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题。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超标车、非标车、无证车大量存在,非机动车违章现象突出,非机动车拼装、改装、加装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交通事故频发等。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需要。《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研座谈,广泛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借助甬派客户端、市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36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了广泛的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3万余份。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修订草案作了反复研究修改。今年4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条例》。5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条例》。这次《条例》修订,主要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条例》规定,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号,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加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和停车管理。《条例》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规定,如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条例》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驾驶的管理。《条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用电安全管理等有关内容。

  (三)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近年来,我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侵占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需要进行规范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租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条例》规定对拟投入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运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等。此外,针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条例》还规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强化监督和保障。为了提高我市非机动车管理效率,《条例》对完善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非机动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两部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政府有关方面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有关配套规定的制定落实,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和非机动车管理,保障法规正确有效施行。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施行新闻发布

稿源: 2019-06-21 20:48:28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施行新闻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陈德良

  修订后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和《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规关系到我市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同市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两部法规的修订一直备受广大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在两部法规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热点,破解管理难题,创新和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下面,我就这两部法规修订施行有关情况向新闻媒体作一介绍。

  一、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规定》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面临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规定》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1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经2018年1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在今年3月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本次《规定》修订,坚持有重点、有突破,不搞大而全,追求好用实用,结合宁波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着重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为更好理顺市县两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和责任,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规定》明确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鼓励排污企业合作共建排污设施。为了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定》明确,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或者约定由其中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集中处理污染物,有效提高了治污设施的利用效率。

  (三)有效管理影响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近年来,市民群众对各类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反应较为集中,本次修订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事项作了规定。为了加强对夜间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施工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作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否则将依法查处。为了加强对广场舞、家庭装修等情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四)查处冒黑烟车辆。为了有效整治超标排放车辆,《规定》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规范餐饮油烟排放。针对我市目前部分餐饮商家与周边群众矛盾较多的情况,《规定》规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并要求在建设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尽量减少餐饮油烟对居民的影响。

  (六)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增生产设施设备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单位或者个人向无环评审批文件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水污染物外运不备案不监管、施工单位违法进行夜间施工、违法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并明确了执法主体,从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

  二、关于《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我市是全国较早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立法的城市。《条例》于2003年制定,2007年根据时代发展和实际管理的需要进行了修改。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快速增长,快递、外卖等大量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新业态兴起,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题。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超标车、非标车、无证车大量存在,非机动车违章现象突出,非机动车拼装、改装、加装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交通事故频发等。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需要。《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研座谈,广泛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借助甬派客户端、市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36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了广泛的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3万余份。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修订草案作了反复研究修改。今年4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条例》。5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条例》。这次《条例》修订,主要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条例》规定,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号,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加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和停车管理。《条例》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规定,如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条例》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驾驶的管理。《条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用电安全管理等有关内容。

  (三)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近年来,我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侵占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需要进行规范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租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条例》规定对拟投入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运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等。此外,针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条例》还规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强化监督和保障。为了提高我市非机动车管理效率,《条例》对完善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非机动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两部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政府有关方面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有关配套规定的制定落实,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和非机动车管理,保障法规正确有效施行。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