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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条例》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7年06月27日

  记者提问:作为第二批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宁波正在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这与气候资源保护息息相关,请问《条例》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陈智源(市气象局副局长:《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目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与“海绵城市”的发展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为了契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参考《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规定“气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机构和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增加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山区、有居民的海岛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应当配套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拦蓄雨雪水”。

稿源:  编辑: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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