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一、《条例》概况

  作为资源保护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同类城市中首部颁布实施的气候资源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38条,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出发,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对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与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作机制,规定了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工作的主体、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责任。

  《条例》还在条文内容、制度设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如率先规定了提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的评估预测、建设城市通风廊道等制度,同时对宁波市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二、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是太阳能、风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同时,宁波背山靠海,拥有较丰富的小气候环境,有序、科学地开发利用好气候资源和环境,可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加大,过度开发利用,会破坏甚至改变区域气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条例》的制定,从法规的高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气候资源监测、区划与规划,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全社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意识。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协调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各种关系,避免“先开发后保护”、“先建设后治理”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对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管理和协作。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运用社会、经济和技术等各种手段,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条例》第四条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气象、发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气候资源信息共享制度。

  (二)关于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开展气候资源监测、编制区划和规划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工作的主体、程序和要求等作了总体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和评估,并编制区域气候资源区划;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开展气候变化趋势预测,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气象服务产品和技术指导,每年发布本市气候状况公报等。

  (三)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为了规范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条例》第三章分别从鼓励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以及农业、旅游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居住建筑、新建屋顶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统筹规划风能项目,合理利用风能资源”。

  (四)关于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总体上比较脆弱,如果盲目开发利用而不加以保护,必然会导致地区气候的恶化,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条例》第四章对气候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适度开发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确立气候资源保护优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对海绵城市建设作出规定。二是设立听取公众意见环节。第二十八条明确,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定在立项之前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分别对论证范围、论证内容以及论证结果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我国顺应国际政治外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第四章对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具体措施,如城市通风廊道建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指标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城市通风廊道的规划与建设,以减缓热岛效应、大气污染等,改善城市微气候。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指标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建设标准和产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我们愿意和大家共同努力,一起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美丽宁波”、“生态宁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同时,也借这次新闻发布会的机会,就也将在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一下宣传。浙江是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浙江大约90%的自然灾害是因气象灾害造成和引发的,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公众共同的责任,也是建设“美丽浙江”、“平安浙江”的重要保证。《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的防御、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我要重点说明的是,宁波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社会联动等方法和实践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定作出了先行参考和贡献!

《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稿源: 2017-06-27 18:55:23

《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一、《条例》概况

  作为资源保护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同类城市中首部颁布实施的气候资源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38条,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出发,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对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与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作机制,规定了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工作的主体、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责任。

  《条例》还在条文内容、制度设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如率先规定了提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的评估预测、建设城市通风廊道等制度,同时对宁波市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二、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是太阳能、风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同时,宁波背山靠海,拥有较丰富的小气候环境,有序、科学地开发利用好气候资源和环境,可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加大,过度开发利用,会破坏甚至改变区域气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条例》的制定,从法规的高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气候资源监测、区划与规划,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全社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意识。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协调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各种关系,避免“先开发后保护”、“先建设后治理”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对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管理和协作。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运用社会、经济和技术等各种手段,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条例》第四条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气象、发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气候资源信息共享制度。

  (二)关于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开展气候资源监测、编制区划和规划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工作的主体、程序和要求等作了总体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和评估,并编制区域气候资源区划;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开展气候变化趋势预测,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气象服务产品和技术指导,每年发布本市气候状况公报等。

  (三)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为了规范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条例》第三章分别从鼓励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以及农业、旅游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居住建筑、新建屋顶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统筹规划风能项目,合理利用风能资源”。

  (四)关于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总体上比较脆弱,如果盲目开发利用而不加以保护,必然会导致地区气候的恶化,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条例》第四章对气候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适度开发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确立气候资源保护优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对海绵城市建设作出规定。二是设立听取公众意见环节。第二十八条明确,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定在立项之前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分别对论证范围、论证内容以及论证结果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我国顺应国际政治外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第四章对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具体措施,如城市通风廊道建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指标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城市通风廊道的规划与建设,以减缓热岛效应、大气污染等,改善城市微气候。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指标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建设标准和产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我们愿意和大家共同努力,一起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美丽宁波”、“生态宁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同时,也借这次新闻发布会的机会,就也将在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一下宣传。浙江是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浙江大约90%的自然灾害是因气象灾害造成和引发的,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公众共同的责任,也是建设“美丽浙江”、“平安浙江”的重要保证。《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的防御、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我要重点说明的是,宁波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社会联动等方法和实践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定作出了先行参考和贡献!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