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新闻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陈德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3月9日经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并获得批准,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施行。可以说,《条例》的制定是多年来回应我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殷切期盼,是全面、系统、科学提升我市城市文明治理能力的法制保障,更是我市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具体实践。下面,我就《条例》的具体情况作简要说明,主要讲四个特点:

  一是制定过程的民主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事关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建议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2016年,宁波市文明办和宁波多家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市民最不能忍受的不文明行为”评议活动,受众覆盖超过200多万人次,提出意见、建议20000多条,其中,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高空抛物,随处张贴、涂鸦、乱发小广告,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乱翻栏杆行等共30类不文明行为成为最不能忍受的行为。《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上公布,发送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全体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同时,还在区县(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单位、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各类修改意见200多条,为立法奠定坚实民意基础。

  二是职责分工的科学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牵涉面广,既需要在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形成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作合力,也需要各部门权责清晰、执行到位,做到“统”、“分”明确,科学合理,推进有序。一是统筹领导。《条例》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职责以及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分工落实。《条例》对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法规的职责和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构建、完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三是参与途径的多样性。广大市民群众是城市主人,更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条例》规定了多样化的群众参与途径。一是投诉举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工作机制,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并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和反馈机制。二是组织动员。鼓励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大会、行业组织和其他单位通过制定文明公约、管理规约、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行业文明行为准则等方式,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参与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三是人大监督。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监督,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市民群众在参与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市民群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的多样化途径,拓宽社会共治途径,长效化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文明工作水平。

  四是治理方式的创新性。《条例》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建立了“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惩诫与奖励并举”的多元化处置措施。具体而言,针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物业管理等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以下惩诫措施:一是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对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二是信用信息记录,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违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信用信息记录;三是违法行为曝光。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针对具有社会正能量和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条例》作出了倡导性、鼓励性的规定,并重点对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现场急救等文明行为,规定了表彰、奖励和困难帮扶、相关待遇保障等措施,同时,通过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方式,表彰、纪念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通过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实施文明行为,营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李正平

  刚才,市人大法工委陈主任总体介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的意义、背景、经过、条例的结构内容和创新亮点。从条例的立项、调研到起草、修改再到审议、报批,市文明办与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法制办一道,经过一年多的共同努力,终于获批公布。这是宁波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喜事。

  《条例》的公布实施使得文明城市创建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升华。长期以来,文明城市创建更多的是通过行政号召、群众动员推进。实践证明,这些手段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一些问题反复回潮,甚至成为顽症痼疾,常态化、长效化的手段仍然显得不够多不够有力。《条例》的公布实施,将通过法治化保障常态化、长效化,是以法治思维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具体体现,是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条例》对倡导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定,第五章着重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几类不文明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一些顽疾的反复出现,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

  《条例》的公布实施使得市民文明素养提升有了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不仅需要更美的“面子”,而且需要更美的“里子”;不仅需要提升硬件建设水平,而且需要提升软件建设水平。近年来,我们通过设计喜闻乐见的各种载体,组织和吸引广大市民在参与中提升文明素养。市民群众在实践中,也有很多鲜活的创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还缺乏一些硬的手段。《条例》的出台,恰恰正是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使法治与德治互为支撑、相向而行,进而推动社会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条例》所规定的内容,鲜明地告诉人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是要大力倡导的,哪些是要共同反对的,是市民素质提升的准绳和依据。

  《条例》的公布实施使得市民主人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必须始终坚持“为民惠民靠民”。《条例》通篇内容充分体现这一理念和原则。从方向上看,是通过立法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文明素质提升,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从方法上看,《条例》给予人们更多的人文关怀,比如,在第三章当中,提出有关“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立爱心服务点”、“设置母婴室”等。从手段上看,《条例》十分注重发挥市民的参与性,如在第四章当中,提出鼓励公民劝导、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并要求设置相应平台和机制接受处置市民举报、曝光不文明行为等

  总之,《条例》的公布实施,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践行,需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建设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打造东方文明之都贡献一份力量!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新闻发布

稿源: 2017-05-05 14:45:47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新闻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陈德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3月9日经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并获得批准,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施行。可以说,《条例》的制定是多年来回应我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殷切期盼,是全面、系统、科学提升我市城市文明治理能力的法制保障,更是我市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具体实践。下面,我就《条例》的具体情况作简要说明,主要讲四个特点:

  一是制定过程的民主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事关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建议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2016年,宁波市文明办和宁波多家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市民最不能忍受的不文明行为”评议活动,受众覆盖超过200多万人次,提出意见、建议20000多条,其中,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高空抛物,随处张贴、涂鸦、乱发小广告,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乱翻栏杆行等共30类不文明行为成为最不能忍受的行为。《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上公布,发送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全体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同时,还在区县(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单位、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各类修改意见200多条,为立法奠定坚实民意基础。

  二是职责分工的科学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牵涉面广,既需要在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形成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作合力,也需要各部门权责清晰、执行到位,做到“统”、“分”明确,科学合理,推进有序。一是统筹领导。《条例》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职责以及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分工落实。《条例》对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法规的职责和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构建、完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三是参与途径的多样性。广大市民群众是城市主人,更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条例》规定了多样化的群众参与途径。一是投诉举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工作机制,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并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和反馈机制。二是组织动员。鼓励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大会、行业组织和其他单位通过制定文明公约、管理规约、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行业文明行为准则等方式,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参与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三是人大监督。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监督,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市民群众在参与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市民群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的多样化途径,拓宽社会共治途径,长效化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文明工作水平。

  四是治理方式的创新性。《条例》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建立了“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惩诫与奖励并举”的多元化处置措施。具体而言,针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物业管理等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以下惩诫措施:一是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对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二是信用信息记录,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违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信用信息记录;三是违法行为曝光。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针对具有社会正能量和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条例》作出了倡导性、鼓励性的规定,并重点对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现场急救等文明行为,规定了表彰、奖励和困难帮扶、相关待遇保障等措施,同时,通过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方式,表彰、纪念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通过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实施文明行为,营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李正平

  刚才,市人大法工委陈主任总体介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的意义、背景、经过、条例的结构内容和创新亮点。从条例的立项、调研到起草、修改再到审议、报批,市文明办与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法制办一道,经过一年多的共同努力,终于获批公布。这是宁波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喜事。

  《条例》的公布实施使得文明城市创建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升华。长期以来,文明城市创建更多的是通过行政号召、群众动员推进。实践证明,这些手段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一些问题反复回潮,甚至成为顽症痼疾,常态化、长效化的手段仍然显得不够多不够有力。《条例》的公布实施,将通过法治化保障常态化、长效化,是以法治思维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具体体现,是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条例》对倡导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定,第五章着重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几类不文明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一些顽疾的反复出现,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

  《条例》的公布实施使得市民文明素养提升有了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不仅需要更美的“面子”,而且需要更美的“里子”;不仅需要提升硬件建设水平,而且需要提升软件建设水平。近年来,我们通过设计喜闻乐见的各种载体,组织和吸引广大市民在参与中提升文明素养。市民群众在实践中,也有很多鲜活的创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还缺乏一些硬的手段。《条例》的出台,恰恰正是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使法治与德治互为支撑、相向而行,进而推动社会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条例》所规定的内容,鲜明地告诉人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是要大力倡导的,哪些是要共同反对的,是市民素质提升的准绳和依据。

  《条例》的公布实施使得市民主人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必须始终坚持“为民惠民靠民”。《条例》通篇内容充分体现这一理念和原则。从方向上看,是通过立法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文明素质提升,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从方法上看,《条例》给予人们更多的人文关怀,比如,在第三章当中,提出有关“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立爱心服务点”、“设置母婴室”等。从手段上看,《条例》十分注重发挥市民的参与性,如在第四章当中,提出鼓励公民劝导、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并要求设置相应平台和机制接受处置市民举报、曝光不文明行为等

  总之,《条例》的公布实施,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践行,需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建设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打造东方文明之都贡献一份力量!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