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闻发布

  梁成初

  (2016年10月31日)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和我市实际,制订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通报《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

  2014年7月以来,网约车迅速兴起,对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主体责任缺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影响了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月成立了改革工作小组,全面启动出租车行业改革有关工作。2015年6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座谈会,就出租车行业改革和网约车管理办法征求各地意见。2016年7月26日、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正式印发(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其中《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为全面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我市今年3月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市交通委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网约车管理配套政策。

  二、起草过程

  根据《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我们先后赴深圳、广州、北京、西安、杭州等多个城市考察调研,学习改革经验。同时,开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召开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和研讨会,凝聚共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7月底起草完成了《实施细则》初稿。8月份以来,先后召开了网约车管理专家咨询会、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巡游车经营者、平台公司、驾驶员、乘客)座谈会、全省网约车管理座谈会以及专家评审会。经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研究,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0月13日至10月19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情况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理念已被公众普遍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体持肯定态度,认为比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更具人性化。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2527份,其中电子邮件202封、热线电话155个、信函2167封、传真3份,主要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调节机制、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准入条件、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具体建议。经市出租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调整网约车车龄的建议予以采纳,并增加一款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内容。

  《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11月1日起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试行。

  

  •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体现了五个原则:

  一是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改革创新。通过“增量带动存量改革”,逐步实现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三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开放并规范经营主体、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实行市场调节。四是坚持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自主权和创造性,承担对乘客的安全服务保障职责。五是坚持部门联动。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实施细则》共分7个章节、共36条,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明确发展定位。在“公交优先”战略的总体框架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同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设置兜底条款,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二)明确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二是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此外,还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管理制度、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等要求;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三)明确车辆许可条件。一是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是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三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四是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此外,要求车辆符合节能环保、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四)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一是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是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一是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平台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等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等。二是明确营运规范。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政府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三是提升服务质量。要求平台公司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等,并对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四是保障乘客权益。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时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付费或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

  (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第五章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同时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则。

  (七)加强监督检查。第六章规定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交通、公安、税务、物价、市场监督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另外,关于政策实施的过渡期问题我再说明一下:为了不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约车的出行需求,同时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性质变更、登记,驾驶员背景审查、考核、发证等,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浙江省交通厅下发的《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浙交〔2016〕177号)文件要求,明确2017年2月28日前为过渡期。期间,我们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快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政府相关部门间将密切沟通、加强协作,依法加快推进网约车相关许可工作。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闻发布

稿源: 2016-10-31 19:22:19

  《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闻发布

  梁成初

  (2016年10月31日)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和我市实际,制订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通报《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

  2014年7月以来,网约车迅速兴起,对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主体责任缺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影响了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月成立了改革工作小组,全面启动出租车行业改革有关工作。2015年6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座谈会,就出租车行业改革和网约车管理办法征求各地意见。2016年7月26日、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正式印发(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其中《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为全面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我市今年3月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市交通委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网约车管理配套政策。

  二、起草过程

  根据《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我们先后赴深圳、广州、北京、西安、杭州等多个城市考察调研,学习改革经验。同时,开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召开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和研讨会,凝聚共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7月底起草完成了《实施细则》初稿。8月份以来,先后召开了网约车管理专家咨询会、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巡游车经营者、平台公司、驾驶员、乘客)座谈会、全省网约车管理座谈会以及专家评审会。经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研究,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0月13日至10月19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情况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理念已被公众普遍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体持肯定态度,认为比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更具人性化。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2527份,其中电子邮件202封、热线电话155个、信函2167封、传真3份,主要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调节机制、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准入条件、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具体建议。经市出租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调整网约车车龄的建议予以采纳,并增加一款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内容。

  《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11月1日起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试行。

  

  •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体现了五个原则:

  一是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改革创新。通过“增量带动存量改革”,逐步实现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三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开放并规范经营主体、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实行市场调节。四是坚持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自主权和创造性,承担对乘客的安全服务保障职责。五是坚持部门联动。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实施细则》共分7个章节、共36条,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明确发展定位。在“公交优先”战略的总体框架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同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设置兜底条款,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二)明确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二是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此外,还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管理制度、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等要求;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三)明确车辆许可条件。一是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是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三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四是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此外,要求车辆符合节能环保、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四)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一是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是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一是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平台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等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等。二是明确营运规范。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政府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三是提升服务质量。要求平台公司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等,并对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四是保障乘客权益。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时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付费或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

  (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第五章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同时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则。

  (七)加强监督检查。第六章规定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交通、公安、税务、物价、市场监督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另外,关于政策实施的过渡期问题我再说明一下:为了不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约车的出行需求,同时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性质变更、登记,驾驶员背景审查、考核、发证等,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浙江省交通厅下发的《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浙交〔2016〕177号)文件要求,明确2017年2月28日前为过渡期。期间,我们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快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政府相关部门间将密切沟通、加强协作,依法加快推进网约车相关许可工作。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