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告,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等问题,向大家作一下说明: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了从国企到民企、从城市到农村的发展历程,有力地促进了制造业和港航物流等服务业的发展,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职业技能工作还存在很多“短板”,技能人才总量短缺、结构失衡等问题已经成为一项制约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推进职业技能地方立法,主要是通过建立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弘扬工匠精神,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增强技能人才的供给提高产业的供给能力。一是完成建设“一圈三中心”战略任务的需要。“十三五”期间,我市提出了建设“一圈三中心”的战略任务。无论是推动“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转型,还是建设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经贸合作交流和港航物流服务中心,都离不开技能人才的支撑。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只有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立法,建立科学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技能人才供应,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劳动力大军,转型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二是消除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需要。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市结构性就业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招工难和就业难问题同时并存,部分群众就业质量不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者就业能力不足所致。从我市来看,近年来技能人才培养虽然取得了较快进展,但总量依然不足,按照2015年我市劳动力总量636.5万计算,全市技能劳动者数量仅占就业人员的18.4%,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重仅有25.2%,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是远低于上海、苏州等先进城市,这与我市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地位不相符合。推进职业技能培训立法,就是要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从而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三是理顺管理体制培育职业培训市场的需要。当前我市职业培训管理体制缺乏统一协调,职业技能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资源浪费等情况。培训市场也存在着虚假广告、乱收费、非法办学等现象,且培训项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亟需建立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监管机制。四是回应群众呼声的需要。近年来有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法制化的提案建议,有关企业、培训机构和职工代表也提出了进行立法的意见。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开展地方立法,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有利于为全国层面立法积累经验。

  鉴于以上情况,市政府将出台《条例》列入201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接到任务以后,我局将《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重中之重,会同市人大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立法思路,多次赴基层和外地调研,听取了专家、律师、企业和职工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最终于2015年5月完成《条例》草拟工作。同年12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今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并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6章36条。作为全国首个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我们坚持从宁波实际出发,在遵循与《就业促进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重点从规范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制度以及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

  (一)理顺政府管理体制。为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人社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政、经信、商务、农业、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工作职责,提出了在市层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解决了管理职能重复交叉、职能不清、多头管理问题。《条例》还提出应当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消除培训资源分散、培训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弊端。

  (二)着力调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企业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直接收益者,《条例》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并列为企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的质询和监督。另外,为切实解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才评价难以衔接的问题,《条例》还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协会学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推动企业从评价结果的接受者转变为评价工作的主导者。

  (三)保障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提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对政府部门保障职工接受培训的权益作出了相应安排,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档案;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还对损害劳动者培训权益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四)促进职业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对民间资金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其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般确定为营利性。这一规定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金参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建设,并规定营利性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进一步放开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进而做大做强整个职业培训市场。

  (五)加强培训和鉴定的规范管理。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要求,《条例》提出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工作,要求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和鉴定活动,《条例》规定了管办分离、培训与鉴定分开的原则,对政府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培训机构。《条例》还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以及有关企业等根据我市产业转型的需要,积极参与开发和更新完善培训标准及鉴定题库,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条例》明确了人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监管责任。同时,《条例》要求对受训者和培训实施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并将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予公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三、《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我们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发挥《条例》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加快完善技能人才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将宁波打造成为技能人才集聚、技能要素充沛、技能平台齐备、技能服务完善、技能氛围浓厚的“技能之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条例》。我局将会同发改、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借着《条例》的贯彻实施,统筹加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新闻宣传工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媒体支持的良好氛围。我们将通过专报、专刊、专栏和专访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举措和成效。同时,我们还将面向县市区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专题法规培训讲座,对法规作进一步解读。

  (二)制定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要真正贯彻落实《条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等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研究探索出台差别化职业补贴标准,规范整个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三)开展《条例》贯彻的督查活动。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依据《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要求,采用评估、督导等方式,切实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和企业职工培训,有效提升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四)实施“技能宁波”行动计划。从2016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打造一条集研究、培养、引进、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六位一体”的技能人才开发服务链,重点鼓励通过兼职、服务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方式引进高技能人才,优化评价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推进技能人才名师、名匠、名校建设,深化技工院校办学机制改革,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争创国家技能振兴综合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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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记者问

  记者提问: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我想了解,这一条例的出台,将对我的职业生涯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法制日报)

  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13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条例的初衷就是要维护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发展需求,切实提高发展技能水平,条例第7条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受教育的权利,另外明确了在培训中企业的主体责任,条例中明确企业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可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还重点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目的就是要给予任何一个普通劳动者有足够的权利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来努力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作为使用劳动者的主体企业,我们特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学会开展技能人才的自主评价工作,条例的24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学会开展技能人才的自主评价,可以通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每个企业的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开展自主考核鉴定,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再也不像过去一样,完全的受学历、职称等硬性要求的限制,有利于劳动者更加努力提升自身的技能,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涌现出更多的宁波名将。

  记者提问:怎样有效推进条例实施?优秀人才是否会加速流失?(凤凰网)

  答:条例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从制度层面,好几条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有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起码要求,并且我们作为企业,信用核定作档案记录,同时对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在职工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有针对性的作了几条规定。职业培训有一个积极性的问题,培训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有些企业职工已经跟不上生产发展的需要,自身的培训需求确实有,如何激发,保障他的基本权利,他有享受培训的权利,有享受政府提供资助的权利。对企业对职工要求自主评价过程中,要把企业的培训与激励结合起来,从初级工到高级工,从技师到高级技师,明确要求参与自主评价的企业给予职工相应的薪酬挂钩,职工的积极性会得到进一步的调动和激发。

  不可否认,优秀人才的流动是一种趋势。宁波的高技能人才总量是不足的,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广州、上海、苏州平均水平,首要任务是个总量问题,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总量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从制造业大市到制造业强市发展,企业的一个发展环境,也给我们劳动者提供一个发展平台,这个是互动的,是辩证的一个关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为我们企业发展提供机会,我们企业的发展也会为这些人才提供机会,也会留得住人才。

  记者提问: 教育培训经费0.7%的投入处于什么样的水平?(现代金报)

  答:首先规定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我们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包括其他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一个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的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定期公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的培训等信息,包括我们紧缺工种等信息,通过信息化的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和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所有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培训机构的信用档案,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从根本上保证培训机构参与市场规范经营,以保证培训的质量,从根本上保障学员的培训的合法权益。

  总体对教育职工的培训投入是比较少的,刚才提到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过去为什么强调这一点呢?企业教育经费的提取,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规定在提取,但是真正用于一线的职工可能达不到这个比例,大多数企业用于高管、车间主任,这一类层次的相对来说投入比较多。针对这个问题,又一次明确规定了,应该达到60%,在我们以后对企业履行条例、执行条例,提供了一个法律的依据。我想通过这方面的努力,通过条例的实施,通过日常的监管,教育经费的水平会达到一个合适的水平,近期的目标至少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再经过两三年以后的努力,能够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记者提问:在发布中也提到,本次《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市的职业培训市场起到规范和推动作用,能具体阐述一下么?(日报记者的提问)

  答:条例除了明确企业和职工的定位,很大的一个目标是规范和促进我市职业培训达到健康长远发展,也是我们制定条例几个主要目的之一。当前我市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0余万人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但不可否认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培训资源浪费严重、市场供需不平衡,包括培训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通过立法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开放有序的培训市场,能够有效地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包括培训资源的有效供给。具体来说,我们这次提出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登记的渠道是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实施分类管理是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开拓新的空间,我们规定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按企业法人登记,就是进一步放开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有利于这些机构充分融入培训市场,并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健康发展。以前那些非盈利性的机构,又没有按非盈利性的事业对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培训机构投资,办教育机构的积极性。通过这方面,让它们在一个水平上起步,共同参与培训市场,只要它们规范经营,改善办学条件,在不远的将来,通过民营机构的介入,一起来做大做强我市的培训产业。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稿源: 2016-05-17 18:45:00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告,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等问题,向大家作一下说明: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了从国企到民企、从城市到农村的发展历程,有力地促进了制造业和港航物流等服务业的发展,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职业技能工作还存在很多“短板”,技能人才总量短缺、结构失衡等问题已经成为一项制约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推进职业技能地方立法,主要是通过建立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弘扬工匠精神,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增强技能人才的供给提高产业的供给能力。一是完成建设“一圈三中心”战略任务的需要。“十三五”期间,我市提出了建设“一圈三中心”的战略任务。无论是推动“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转型,还是建设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经贸合作交流和港航物流服务中心,都离不开技能人才的支撑。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只有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立法,建立科学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技能人才供应,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劳动力大军,转型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二是消除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需要。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市结构性就业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招工难和就业难问题同时并存,部分群众就业质量不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者就业能力不足所致。从我市来看,近年来技能人才培养虽然取得了较快进展,但总量依然不足,按照2015年我市劳动力总量636.5万计算,全市技能劳动者数量仅占就业人员的18.4%,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重仅有25.2%,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是远低于上海、苏州等先进城市,这与我市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地位不相符合。推进职业技能培训立法,就是要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从而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三是理顺管理体制培育职业培训市场的需要。当前我市职业培训管理体制缺乏统一协调,职业技能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资源浪费等情况。培训市场也存在着虚假广告、乱收费、非法办学等现象,且培训项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亟需建立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监管机制。四是回应群众呼声的需要。近年来有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法制化的提案建议,有关企业、培训机构和职工代表也提出了进行立法的意见。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开展地方立法,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有利于为全国层面立法积累经验。

  鉴于以上情况,市政府将出台《条例》列入201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接到任务以后,我局将《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重中之重,会同市人大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立法思路,多次赴基层和外地调研,听取了专家、律师、企业和职工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最终于2015年5月完成《条例》草拟工作。同年12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今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并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6章36条。作为全国首个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我们坚持从宁波实际出发,在遵循与《就业促进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重点从规范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制度以及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

  (一)理顺政府管理体制。为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人社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政、经信、商务、农业、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工作职责,提出了在市层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解决了管理职能重复交叉、职能不清、多头管理问题。《条例》还提出应当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消除培训资源分散、培训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弊端。

  (二)着力调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企业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直接收益者,《条例》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并列为企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的质询和监督。另外,为切实解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才评价难以衔接的问题,《条例》还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协会学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推动企业从评价结果的接受者转变为评价工作的主导者。

  (三)保障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提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对政府部门保障职工接受培训的权益作出了相应安排,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档案;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还对损害劳动者培训权益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四)促进职业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对民间资金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其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般确定为营利性。这一规定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金参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建设,并规定营利性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进一步放开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进而做大做强整个职业培训市场。

  (五)加强培训和鉴定的规范管理。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要求,《条例》提出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工作,要求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和鉴定活动,《条例》规定了管办分离、培训与鉴定分开的原则,对政府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培训机构。《条例》还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以及有关企业等根据我市产业转型的需要,积极参与开发和更新完善培训标准及鉴定题库,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条例》明确了人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监管责任。同时,《条例》要求对受训者和培训实施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并将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予公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三、《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我们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发挥《条例》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加快完善技能人才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将宁波打造成为技能人才集聚、技能要素充沛、技能平台齐备、技能服务完善、技能氛围浓厚的“技能之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条例》。我局将会同发改、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借着《条例》的贯彻实施,统筹加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新闻宣传工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媒体支持的良好氛围。我们将通过专报、专刊、专栏和专访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举措和成效。同时,我们还将面向县市区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专题法规培训讲座,对法规作进一步解读。

  (二)制定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要真正贯彻落实《条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等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研究探索出台差别化职业补贴标准,规范整个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三)开展《条例》贯彻的督查活动。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依据《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要求,采用评估、督导等方式,切实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和企业职工培训,有效提升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四)实施“技能宁波”行动计划。从2016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打造一条集研究、培养、引进、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六位一体”的技能人才开发服务链,重点鼓励通过兼职、服务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方式引进高技能人才,优化评价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推进技能人才名师、名匠、名校建设,深化技工院校办学机制改革,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争创国家技能振兴综合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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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记者问

  记者提问: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我想了解,这一条例的出台,将对我的职业生涯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法制日报)

  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13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条例的初衷就是要维护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发展需求,切实提高发展技能水平,条例第7条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受教育的权利,另外明确了在培训中企业的主体责任,条例中明确企业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可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还重点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目的就是要给予任何一个普通劳动者有足够的权利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来努力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作为使用劳动者的主体企业,我们特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学会开展技能人才的自主评价工作,条例的24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学会开展技能人才的自主评价,可以通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每个企业的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开展自主考核鉴定,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再也不像过去一样,完全的受学历、职称等硬性要求的限制,有利于劳动者更加努力提升自身的技能,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涌现出更多的宁波名将。

  记者提问:怎样有效推进条例实施?优秀人才是否会加速流失?(凤凰网)

  答:条例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从制度层面,好几条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有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起码要求,并且我们作为企业,信用核定作档案记录,同时对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在职工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有针对性的作了几条规定。职业培训有一个积极性的问题,培训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有些企业职工已经跟不上生产发展的需要,自身的培训需求确实有,如何激发,保障他的基本权利,他有享受培训的权利,有享受政府提供资助的权利。对企业对职工要求自主评价过程中,要把企业的培训与激励结合起来,从初级工到高级工,从技师到高级技师,明确要求参与自主评价的企业给予职工相应的薪酬挂钩,职工的积极性会得到进一步的调动和激发。

  不可否认,优秀人才的流动是一种趋势。宁波的高技能人才总量是不足的,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广州、上海、苏州平均水平,首要任务是个总量问题,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总量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从制造业大市到制造业强市发展,企业的一个发展环境,也给我们劳动者提供一个发展平台,这个是互动的,是辩证的一个关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为我们企业发展提供机会,我们企业的发展也会为这些人才提供机会,也会留得住人才。

  记者提问: 教育培训经费0.7%的投入处于什么样的水平?(现代金报)

  答:首先规定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我们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包括其他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一个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的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定期公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的培训等信息,包括我们紧缺工种等信息,通过信息化的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和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所有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培训机构的信用档案,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从根本上保证培训机构参与市场规范经营,以保证培训的质量,从根本上保障学员的培训的合法权益。

  总体对教育职工的培训投入是比较少的,刚才提到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过去为什么强调这一点呢?企业教育经费的提取,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规定在提取,但是真正用于一线的职工可能达不到这个比例,大多数企业用于高管、车间主任,这一类层次的相对来说投入比较多。针对这个问题,又一次明确规定了,应该达到60%,在我们以后对企业履行条例、执行条例,提供了一个法律的依据。我想通过这方面的努力,通过条例的实施,通过日常的监管,教育经费的水平会达到一个合适的水平,近期的目标至少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再经过两三年以后的努力,能够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记者提问:在发布中也提到,本次《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市的职业培训市场起到规范和推动作用,能具体阐述一下么?(日报记者的提问)

  答:条例除了明确企业和职工的定位,很大的一个目标是规范和促进我市职业培训达到健康长远发展,也是我们制定条例几个主要目的之一。当前我市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0余万人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但不可否认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培训资源浪费严重、市场供需不平衡,包括培训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通过立法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开放有序的培训市场,能够有效地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包括培训资源的有效供给。具体来说,我们这次提出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登记的渠道是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实施分类管理是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开拓新的空间,我们规定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按企业法人登记,就是进一步放开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有利于这些机构充分融入培训市场,并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健康发展。以前那些非盈利性的机构,又没有按非盈利性的事业对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培训机构投资,办教育机构的积极性。通过这方面,让它们在一个水平上起步,共同参与培训市场,只要它们规范经营,改善办学条件,在不远的将来,通过民营机构的介入,一起来做大做强我市的培训产业。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