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稿源:   2010-02-24 17:48:47报料热线:81850000
  二、取消收费后相关人员安置的原则及责任主体

  根据上述国办发〔2009〕10号文件和宁波市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交财〔2009〕392号),上述项目取消收费后的人员安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安置”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招用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属于事业编制的,可转岗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合同制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三、取消收费项目的债务余额偿还及资金补助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9〕10号)文件规定,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项目取消收费后的债务逐年偿还。我市的资金补助办法已在《宁波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中明确,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市级财政将在交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还贷资金用于取消收费项目的逐年补助。同时,要求取消收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项目业主主管单位也要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取消收费项目偿还债务。根据省对我市燃油税返还收入管理办法,市级补助按省、市补助合一制定标准,按总体水平基本与全省平均补助水平持平的原则,实行分档补助:对列入国家补助的项目,南三县(市)补助45%、其他地区补助35%。对未列入国家补助的项目,南三县(市)补助65%、其他地区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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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稿源: 2010-02-24 17:48:47

  二、取消收费后相关人员安置的原则及责任主体

  根据上述国办发〔2009〕10号文件和宁波市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交财〔2009〕392号),上述项目取消收费后的人员安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安置”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招用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属于事业编制的,可转岗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合同制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三、取消收费项目的债务余额偿还及资金补助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9〕10号)文件规定,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项目取消收费后的债务逐年偿还。我市的资金补助办法已在《宁波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中明确,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市级财政将在交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还贷资金用于取消收费项目的逐年补助。同时,要求取消收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项目业主主管单位也要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取消收费项目偿还债务。根据省对我市燃油税返还收入管理办法,市级补助按省、市补助合一制定标准,按总体水平基本与全省平均补助水平持平的原则,实行分档补助:对列入国家补助的项目,南三县(市)补助45%、其他地区补助35%。对未列入国家补助的项目,南三县(市)补助65%、其他地区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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