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4-08 16:12:13报料热线:8185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宁波市工商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企业兴则城市兴”。宁波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发展与城市发展荣辱与共、唇齿相依。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我市企业同其他地方的企业一样,正面临着了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正紧紧围绕保稳促调的战略部署,千方百计与企业共渡时艰,保企业、保增长,促发展、促和谐。

  因此,在此背景下,市工商局出台《若干意见》无疑具有特殊意义,既是市工商局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把服务企业作为保增促调重中之重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成果。

  《若干意见》共十七条,分为三大部分,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构建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二是降低创业就业成本,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三是疏通改制、转制、重组渠道,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一部分主要从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自主创业,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稳定现有的市场主体出发,针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本市下岗职工首次创业,允许其“零首付”注册公司,允许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减免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部分重在缓解当前我市普遍存在的经营场所瓶颈制约,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住宅商用,允许毕业两年之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内从事“远程经营”,允许企业集中办公、集中注册,允许无法提供合法证件的房屋在取得当地政府证明的条件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部分是针对具有改制、转制、重组等转型升级需要的企业所规定的帮扶措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新登记为有限公司时继续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允许大型国资项目使用无字号的企业名称,放宽企业组建集团的条件,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此《若干意见》具有合法性、导向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的四大特点。从合法性上看,遵守了法律精神,体现了政策本义。《若干意见》以《公司法》的法律准绳,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依据,想方设法为企业渡难关、谋发展创造运作空间。从导向性上看,体现了民生为本、企业为基的理念。《若干意见》许多条文,都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原则,尽可能地为企业新生创造有利条件、为企业发展松绑减压,为社会就业赢得空间。如创业者既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用房注册企业,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住宅房和拆迁规划区内的房屋注册企业;既可以选择单独办公,也可以选择与其他企业集中办公。从灵活性上看,体现了发展与民生的平衡。如《若干意见》既适当放宽了住宅房商用的限制,同时又充分考虑居民安居的基本需求,对住宅房商用限制了一定的条件。同时,《若干意见》对各项具体措施都限定了一定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的信用监管下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从创新性上看,主要体现在三个“首次”上。即首次明文规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切实解决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下岗职工首次创业资金短缺的难题;首次明文规定允许住宅房、拆迁规划区内的经营用房注册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充分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首次明文规定允许商务楼宇内的服务性企业、业务关联性企业等集中办公,大幅降低创业成本。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有效遏制、经济发展下行尚未见底、企业面临困难可能加剧的形势下,市工商局应时顺势地出台《若干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振企业和经营者的发展信心。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信心经济。困难当前,提振信心尤为重要。《若干意见》不仅是全市工商部门以实际举措服务经济发展,更是表明工商部门与企业共渡时艰的坚强决心,从而使企业和经营者切身感受政府的帮扶力量,树立信心、提振信心、坚定信心,共同走出发展困局。

  二是有利于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若干意见》从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收费等方面对创业者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条件,大大降低了创业者的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必将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特。以往发展历程表明,越是企业经营困难的时候,往往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的最佳时机。《若干意见》通过进一步疏通企业改制、转制和重组渠道,放宽企业名称使用的限制,大幅降低企业组建集团的条件,积极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兼并、收购、股权出资、合并和分立等方式开展改制、重组,必将有力地提高我市企业治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下一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切实把《若干意见》落到实处,让各类市场主体和创业主体充分享受扶持政策,努力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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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4-08 16:12:13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宁波市工商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企业兴则城市兴”。宁波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发展与城市发展荣辱与共、唇齿相依。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我市企业同其他地方的企业一样,正面临着了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正紧紧围绕保稳促调的战略部署,千方百计与企业共渡时艰,保企业、保增长,促发展、促和谐。

  因此,在此背景下,市工商局出台《若干意见》无疑具有特殊意义,既是市工商局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把服务企业作为保增促调重中之重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成果。

  《若干意见》共十七条,分为三大部分,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构建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二是降低创业就业成本,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三是疏通改制、转制、重组渠道,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一部分主要从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自主创业,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稳定现有的市场主体出发,针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本市下岗职工首次创业,允许其“零首付”注册公司,允许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减免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部分重在缓解当前我市普遍存在的经营场所瓶颈制约,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住宅商用,允许毕业两年之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内从事“远程经营”,允许企业集中办公、集中注册,允许无法提供合法证件的房屋在取得当地政府证明的条件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部分是针对具有改制、转制、重组等转型升级需要的企业所规定的帮扶措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新登记为有限公司时继续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允许大型国资项目使用无字号的企业名称,放宽企业组建集团的条件,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此《若干意见》具有合法性、导向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的四大特点。从合法性上看,遵守了法律精神,体现了政策本义。《若干意见》以《公司法》的法律准绳,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依据,想方设法为企业渡难关、谋发展创造运作空间。从导向性上看,体现了民生为本、企业为基的理念。《若干意见》许多条文,都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原则,尽可能地为企业新生创造有利条件、为企业发展松绑减压,为社会就业赢得空间。如创业者既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用房注册企业,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住宅房和拆迁规划区内的房屋注册企业;既可以选择单独办公,也可以选择与其他企业集中办公。从灵活性上看,体现了发展与民生的平衡。如《若干意见》既适当放宽了住宅房商用的限制,同时又充分考虑居民安居的基本需求,对住宅房商用限制了一定的条件。同时,《若干意见》对各项具体措施都限定了一定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的信用监管下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从创新性上看,主要体现在三个“首次”上。即首次明文规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切实解决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下岗职工首次创业资金短缺的难题;首次明文规定允许住宅房、拆迁规划区内的经营用房注册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充分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首次明文规定允许商务楼宇内的服务性企业、业务关联性企业等集中办公,大幅降低创业成本。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有效遏制、经济发展下行尚未见底、企业面临困难可能加剧的形势下,市工商局应时顺势地出台《若干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振企业和经营者的发展信心。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信心经济。困难当前,提振信心尤为重要。《若干意见》不仅是全市工商部门以实际举措服务经济发展,更是表明工商部门与企业共渡时艰的坚强决心,从而使企业和经营者切身感受政府的帮扶力量,树立信心、提振信心、坚定信心,共同走出发展困局。

  二是有利于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若干意见》从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收费等方面对创业者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条件,大大降低了创业者的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必将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特。以往发展历程表明,越是企业经营困难的时候,往往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的最佳时机。《若干意见》通过进一步疏通企业改制、转制和重组渠道,放宽企业名称使用的限制,大幅降低企业组建集团的条件,积极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兼并、收购、股权出资、合并和分立等方式开展改制、重组,必将有力地提高我市企业治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下一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切实把《若干意见》落到实处,让各类市场主体和创业主体充分享受扶持政策,努力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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