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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的工商管理费可退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年08月26日 08:46

  本报讯(记者 周雁)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我市从8月起已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据介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月征收,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宁波市共有个体工商户26万户,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少的每户每月缴纳几十元,多的则两三千元。去年,全市个体工商户共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总计1.8亿元人民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还有很多个体户不知道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已经停征。在镇明路上经营花店的王丽君告诉记者,年初她一次性缴了全年960元工商管理费,“如今不用缴费了,那多缴的钱怎么办呢?”

  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负责人表示,个体工商户可凭有效缴费凭证到当地工商所办理退费手续,凡是个体工商户之前缴纳的2008年8月以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都可退回。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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