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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蔚青: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性支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20/01/16 10:27稿源:宁波日报

  蓝蔚青          


    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首个专门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而制定下发的中央文件。《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针对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提出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把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落实落地落细,为民营经济发展扫除政策、法制、机制和思想障碍,提供长期性、稳定性、系统性的政策引导、法治保障和制度框架。


  着眼并落脚于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把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概括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足以证明,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主体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民营经济在没有现成经验的迅猛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在进一步发展中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解决问题的办法绝不是让国民经济的这个重要组成部分“离场”“退出历史舞台”,而是要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支持、帮助、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爬上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这个“坡”,迈过结构性、机制性障碍这个“坎”,进入新的市场领域,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跨入更高的发展阶段,更加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意见》着眼并落脚于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宣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基本原则中首先强调“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些都抓住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它的理论依据就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所作的基本判断和基本定位:“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面排查、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并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和具体安排。《意见》列举的许多改革措施本来就是适用于所有企业或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重申这些政策是强调必须让它们在民营企业全面落实。其目的是打破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和歧视造成的种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天花板”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束缚,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使民营企业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多更好的符合人民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贡献更多的科技创新,获得更强的国际竞争力。


  依法治理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我国发展民营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无论是民营企业自身还是对民营企业的管理,都经历过无法可依、法律条文滞后于社会运行机制的变化和守法、执法不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逐利违法、收买公职人员和管理者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现象,以及不正常的政商关系也一度频发。但这些乱象丑行绝非民营企业的“不治之症”,完全可以而且只能靠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来解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决定》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日益壮大成熟、管理和运作趋于规范的民营企业的内在要求。

  实现这一要求,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势利导,依法监管,公正执法,违法必究,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但有些人在对民营企业的政治偏见影响下,对于民营企业在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以及政商关系不正常的环境中出现的问题,搞“有罪推定”,随意行使权力,违法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意见》针对性地提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信用监管和行政执法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这对于廓清执法边界,消除执法司法行为的不确定性,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给予民营企业家更大的安全感,稳定他们的预期,增强他们的信心意义重大。


  政策支持紧扣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与法律的普适性相比,政策更具有针对性,需要针对扶持对象的实际情况,解决关键问题。金融是企业的血脉,民营企业没有政府背景和政府背书,绝大多数又是中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针对这个难题,《意见》要求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

  造成民营企业资金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应付款。《意见》对此明确规定,要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不得违约延长付款期限。还进一步要求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这些政策举措的落实将能有效克服这一痼疾。

  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必须构建正确的政商关系,全面落实“亲”“清”两个要求,不可偏废。《意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抓住关键,要求建立规范化机制化的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这些都有助于保障涉企政策精准有效,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切实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重视舆论导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基础上,拨乱反正,解放思想,冲破长期“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而在一段时间里,针对民营企业的“退场论”等奇谈怪论一度甚嚣尘上,企图绑架舆论,使不少民营企业家和党政干部感到迷茫和担忧。这些错误言论从抽象概念和偏颇情绪而不是客观事实出发,以形而上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无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对调整生产关系和完善上层建筑的现实要求和客观规律,否定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意义,把“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以因噎废食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对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成为干扰和阻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股思想逆流。

  《意见》旗帜鲜明地要求“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理论界、媒体界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项战斗任务,深入企业、深入社会调查研究,以实践结果为依据,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为标准,总结推广浙江这个改革开放先行地40多年来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丰富经验,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纠正与廓清一些人的认知谬误与混乱,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意见》提供理论解读和对策建议,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作者为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编辑: 朱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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