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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约定,约了就要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18/10/18 09:32稿源:宁波日报

  吴启钱

  新婚之夜,林语堂当着夫人的面把结婚证撕了,理由是结婚证只有在离婚时才用得着,以此表明自己永远不会离婚。这则文人轶事,说明了林语堂对婚姻的看重,对无条件履行合同的承诺。

  结婚证是政府机关颁发的一种公文,性质相当于夫妻间的承诺和协议,或者说是一份合同。协议、合同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人们意志的反映,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我们达成协议,订立合同,有约在先,根本目的在于促成交易,保障权利。如果约而不定,则必定会产生矛盾,带来纠纷。

  现实生活中,约而不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人的意识里,协议、约定也好,合同也罢,就是用来违反的,正如“纪录就是用来打破的”和“誓言就是用来违背的”的戏言一样。比如,急需用钱的时候,向人借了五万元钱,书面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借到钱以后,何时还钱,借钱者往往更倾向于视自身情况而定,而非严格遵守借条约定。有新闻报道,买卖房子的过程中,房主收了定金或首付款后,看到房价飞涨,毁约不过户,甚至将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第三人。还有人买了某小区第一期新房子后,发现第二期的售价低于原先买的,于是要求退房,或者去售楼处闹事。

  约而不定除了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也常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前段时间,笔者接到一市民咨询,十多年前他母亲去世时,兄弟姐妹鉴于他承担了母亲生前大部分的赡养义务并出钱操办后事,都同意由他继承母亲在村股份合作社的股份。6个兄弟姐妹写了书面协议,每个人都签了名按了指印。但十年后,其中两个兄弟反悔了,要求废止当时的协议,导致如今兄弟反目。

  约而不定,纠纷增多,大致有三种原因:

  一是不懂法不守法。合同双方不知道有些条款有些协议是违法的,不知道缔约过失也是要承担责任的。生意来了,不管是不是符合规定,先订了合同再说。到了要履行时才发现,由于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只能约而不定。再比如,某公司承包了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用于搭建厂房出租给第三方谋利,结果厂房因违规被拆迁,导致多方陷入一连串的官司中,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精力和人力成本。

  二是无诚信无良心。没有契约精神,没有诚信意识,不把承诺当回事,于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就屡屡发生,比如最近的范冰冰逃税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是一些垄断行业或强势机构,利用“霸王条款”来免除自己的一些责任。这样的条款,尽管在形式上经过当事双方同意,但它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属于典型的“无良”,使人窝心恼火,却也让人无奈。

  三是高收益低成本。我国法律规定,除非是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情形,如果不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但规定归规定,违约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约者的制约与惩处力度不够,维权的成本又太高,往往让诚信守约的老实人吃亏。

  德国的一条法谚说:“失去信用等于碎了的镜子,不可能修复。”本来是一桩好好的生意,双方可以实现双赢,但一人违约,就会导致双输。这样的案例多了,谁也信不过谁,跟谁做生意都提心吊胆,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增加,经济秩序就会被破坏,营商环境会恶化,最终损害的是大家的共同利益。

  约定约定,约了就要定。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再谨慎也不为过,但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有点瑕疵,也不能轻言解除,更不可轻易违反。如此,则交易可成,赢利可至,诚信可待,和谐可期。

编辑: 朱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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