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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兔”是一场权利运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18/08/16 09:08稿源:宁波日报

  吴启钱

  前段时间成为舆论热点的“米兔运动”(“米兔”是英文“me too”的音译,中文意思是‘我也是’),是一种揭示与抗议性骚扰的社会运动,人们议论纷纷,观点多样,不一而足。虽然热点会过去,但笔者认为“米兔运动”对社会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或许才刚开始。

  对性骚扰甚至性侵,我们并不陌生。官场和娱乐圈中,这类丑闻被称之为“潜规则”。一个“潜”字,替这种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盖上了遮丑布:“潜”的人可能肆无忌惮继续作恶,“被潜”的人则往往有泪只能往肚里流,默默忍受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自己的意愿被强迫,自己的名声被污辱。就算真正不情愿被“被潜”,也很少有人公开承认自己被骚扰被性侵。大多数时候,我们只能从媒体上的某些社会新闻中,去猜想那深藏在水面下的巨大冰山。

  所以,“米兔运动”以受害者或当事人“身边人说身边事”的自我曝光方式,来公开揭露和抗议性骚扰和性侵的丑闻,是一件好事,它的本质是一场权利运动。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权利总是被漠视被侵害甚至被剥夺。就算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们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时不时被非法侵害。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权力不受制约或难受制约。权力是一种控制或指控某件事或某个人的能力,比如性骚扰或性侵别人的人,都是握有可能使人就范的某种权力,而被骚扰被性侵的,往往是权力面前的弱者,弱得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不相信自己权利可能被保护。

  另一方面,也与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不够有关。在一般人观念中,强奸、猥亵肯定是一种性侵,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搂抱、抚摸甚至亲吻,觉得不能“上纲上线”。然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六大原则之一的“自愿原则”,除了身体,法律也保护我们的意志不受非法侵犯(《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就是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原则的意思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想我所想,爱我所爱,我的地盘我作主。

  不自愿的行为就违反了个人意志,就是违法。只要对方不是自愿的,就是仅有搂抱、亲吻、抚摸等行为,也构成对权利主体的侵权,也是违法行为。所以,在性权利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只有发生了严重违反妇女意志的强暴行为才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害,日常生活中,骚扰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少被骚扰的,因为不明所以沉默,因为沉默所以纵容,因为纵容所以受侵害。就像法谚有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米兔运动”让那些权利被侵害的人,勇敢地站出来发声,把“被潜”的痛苦和“潜”的罪恶,都暴露在阳光底下,以唤起更多人不再沉默,不再默认和纵容。“米兔运动”让我们知道,我的权利我做主,我的权利我主张。这不仅需要在媒体上开展,也需要通过发起“侵权之诉”等司法途径来主张与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能让更多人具备权利意识,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编辑: 朱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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