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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 需重视立法联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18/08/08 09:36稿源:解放日报

  虞浔

  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时代进程中,加强长三角地方人大立法联动是一项重要而现实的课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看,长三角立法保障工作面临不少挑战。例如,有关长三角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以及出现争端难以解决的现象。又如,长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主要依靠政策来助推,立法和法制尚未获得足够重视。

  为解决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区域立法和法制层面的现实问题,三省一市地方人大有必要立足自身职能,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体来看,宜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设立长三角区域立法协调机构。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一般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了针对部分地方事务立法的权利。这意味着,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范围内具有设立地方性法规资格的立法主体进一步增加。为应对更为复杂的立法局势,建议设立一个立法协调机构,居中协调立法和法制事务。这方面,可借鉴和参考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的部分立法经验,考虑设立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的主要组成人员应来自长三角三省一市的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包括相关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由于该委员会并非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资格的主体,因此不具备独立的立法权。其主要定位和作用是进行协调;运作基础是由参与主体共同签订地方立法工作协议;基本工作方式是会议制,即通过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组织成员参与讨论和制定三省一市地方立法工作协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是建立长三角地区立法协作机制。一套成熟有效的立法协作机制,有助于协调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行政问题。

  例如,加强立法规划,制定新的法规。三省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长三角整体立法规划大局的前提下,立足各地实际情况来加强立法规划。可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提交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协商批准,然后再由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具体的立法工作。

  又如,完善现有规章协议。特别是,长三角各地已达成的行政契约,大部分是宣言、协议书、意见书的形式,内容相对偏原则性、意向性。为此,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和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对这些行政契约予以细化和规范,再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批准这些规定。

  三是加强与政府间的合作。虽然由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比政府规章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但人大立法也存在滞后性等情况。为此,有必要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使得长三角区域人大立法不仅有质量,而且有效率。

  四是探索加强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协作工作。执法检查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行事,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经常性工作,是单一的事后监督优化为全程监督的重要手段,属于实质性审查模式。

  面对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重点领域的法律及实施情况,可由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组织牵头,由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每年执法检查的重点法律不宜过多,两到三部较妥。对于各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最终结果,如涉及跨地区的事项,可提交至立法协调委员会协调整改。

  总之,三省一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区域立法新模式,建立健全立法协同机制,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编辑: 朱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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