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理论 >> 社科苑

徐慧枫: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助力乡村振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18/07/18 04:22稿源:宁波日报

  徐慧枫

  今年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赋权农业和农村,释放乡村振兴战略的巨大政策红利。

  宅基地“三权分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农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共有的宅基地及依附其上的房屋是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由于宅基地仅允许在集体成员之间进行转让且不能进行抵押融资,大量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被闲置,处于有权无利的状态。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适度放活使用权,通过扩大流转范围等方式盘活宅基地的财产收益权。在制度上实现了宅基地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的统一,兼顾农村稳定与发展,使土地的财富增值更多地服务于乡村的发展振兴。

  宅基地“三权分置”促进城乡要素交换流转。推进乡村振兴,要走城乡融合的道路,关键在于改变城乡资源要素从单向流动向双向交换流通转变。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一方面可解决农村外来人才及乡贤回乡的居住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释放一部分闲置宅基地,可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清除城市要素下乡配置农村资源的阻碍,激发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宅基地“三权分置”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滞后将影响“治理有效”这一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激活土地要素潜能,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村两委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带动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

  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中较为复杂的领域,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政策尚未落地,探索其具体的实现形式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保障多方利益。宅基地“三权分置”涉及农村集体、农户及流转受让人等社会主体,需关注各方动态利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宅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不能破。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防止宅基地的变相私有化,确保宅基地姓集体。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引入社会资本开发合作过程中,坚持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不动摇,完善村民自治体系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充分保障“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确保农户最大程度分享改革收益。

  二是要完成基础性确权工作。“三权分置”后宅基地财产收益权能将进一步彰显,“三权分置”必须建立在宅基地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否则流转后将造成违法及不公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当前要建立明晰的宅基地产权制度,完成确权这项基础性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针对举家已在城镇安家落户而农村宅基地闲置的农户,鼓励其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通过完善社保等方式避免“三权分置”陷入险境。

  三是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放活”需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立足当地现有条件稳妥推进,确保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始终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利和推进乡村振兴为落脚点和出发点。

编辑: 朱晨凯
 法治精神生存条件 不能缺少主张
去年,省委省政府经过10多年积极部署推进的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工作尘埃落定。宁波舟山港实现了实质性一... 详细
习近平总书记2·19和4·19两次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科学回答了事关新闻舆论事业...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