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理论 >> 社科书架

以判决说理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2016/12/29 10:21稿源:宁波日报

  王利明

  2013年,我与时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孙华璞院长、时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马来客院长,共同牵头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信问题的调研———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课题组成员通力合作,围绕“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这一中心议题,展开了系统的实践调研和理论分析,并完成了《裁判文书如何说理》一书。

  该书首先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与功能进行了系统论述,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域外经验、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然后以大量真实的案例和文书,系统说明了优秀裁判文书的说理结构和内容。该书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就我国当前司法审判在诉讼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与适用等各个领域的说理现状和改进方案作了详细阐述。该书还就制约法官判决说理的知识和体制障碍作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应对这些障碍的方案,包括实行判决文书个人签名制等实验性和创造性方案。最后,本课题组根据实践调研和理论研究编纂了《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建议稿)》,以供改革决策参考。

  自古以来,中国人遇事都强调要有一个“说法”,也就是要有一个正当的解释理由。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组织和生活方式中,司法裁判无疑是社会大众寻求公平正义的核心渠道。裁判文书说理是判决结论合法化、正当化的重要载体,更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司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法院应该是最讲逻辑、最讲道理的地方。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求得一个有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判决文书不讲道理,就意味着司法不讲道理,老百姓也就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说理了。这也正如法谚所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司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正是通过每一份判决书中的理由所彰显出来的。可以说,判决的说理性越强,其公正性越强,也就越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从而发挥其案结事了和秩序塑造的作用。在实践中,一些判决虽然在结果上对各方当事人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处理,但因为欠缺说理,导致一方或双方都不相信该判决是公正的,甚至出现无休止的缠讼、上访,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也从整体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实,我国自古就有讲求判决说理的传统。古代裁判官并非不少人想象的那样专断专横,相反,自西周开始,历朝历代都不乏充分说理的判词。例如,早在西周晚期就出现了关于刑事案件的完整判词,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定罪量刑的理由以及对判决执行的要求。从秦朝的比附援引、依律定罪到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从唐宋时期以事实为依据、援引律例制作判词,到清代判词中开始出现专门说理的段落,再到民国时期将判词分为主文、事实、理由三部分,许多朝代的判词都十分注重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结合,判词中经常引文用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有的判词十分讲究推理,注重逻辑,甚至十分注重判词说理的文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度重视司法判决的说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长谢觉哉就曾强调:“法院是评论道理的地方,犯罪分子怕他,因为他讲道理,没理的逃不过去……人民爱护法院,首先在于法院深通道理探明法律,站得住脚。”

  “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是一项系统的司法改革工程,需要审判实践部门和法律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与协作。希望本书能够为我国司法改革和学术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为著者王利明所写,有删改)

编辑: 朱晨凯
 法治精神生存条件 不能缺少主张
去年,省委省政府经过10多年积极部署推进的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工作尘埃落定。宁波舟山港实现了实质性一... 详细
习近平总书记2·19和4·19两次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科学回答了事关新闻舆论事业...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