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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8日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宁波市记协。
第二条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是在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的新闻界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新闻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推进新闻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我市新闻事业,为宁波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主管,接受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住所在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大楼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新闻工作水平。
(二)开展有助于提高新闻工作者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各种活动。协同各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工作者队伍。
(三)倡导和鼓励新闻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准确地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宣传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创造的业绩。
(四)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评选和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五)推动和监督新闻工作者,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六)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新闻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
(七)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关心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组织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八)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九)视需要和可能,创办新闻出版等实业,开展同新闻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等活动。
(十)完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交予或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经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本市报业集团、报社,广播电视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中心,新闻网站和外地驻宁波的记者站,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宁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新闻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核。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即为退会;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查,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单位和新闻单位主管部门推选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会议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联系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本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常务理事会因工作需要,可以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并报主席办公会议审核认可后,为继任理事。
常务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另行举荐,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为继任常务理事。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增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从第五届理事会章程通过之日起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主席退休后视情聘为名誉主席,副主席退休后视情聘为顾问,顾问年满七十周岁后视情聘为名誉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级媒体常务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商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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