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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有了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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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 11月4日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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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臻 东南商报讯昨日,20名人民监督员从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手中接过证书,正式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行使监督职责。 据悉,从昨日开始,我市在市检察院和余姚、江北两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四项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本次“上岗”的20名人民监督员来自全市监察、教育、建设等各个行业,并在本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 据悉,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将单独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获得确认的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接受、经办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并就具体案件确定3人以上的奇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根据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有权了解案情,听取检察官的法律说明,向检察官提出问题,还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律师等有关人员的情况陈诉。对在案件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拒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等,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的案件监督工作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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