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宁波市出台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10日 08:58

  中国宁波网1月10日讯(记者富茵琪通讯员刘拥军)近日,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3年2月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宁波市城管局是全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气站的行业管理。宁波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发改、规划、交通、环保、质监、工商、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加气站管理的有关工作。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加气站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气站的建设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加气,并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加气站技术类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周边气源、交通环境、车源情况和经济技术等因素。加气站建设选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对已建成或已规划加气站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审批管理,确保与加气站的安全间距要求。

  《办法》规定加气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加气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机动车加气经营类)。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应配备一名(含)以上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中强调,加气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限制或停止供气。因气源调度、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限制或停止供气的,应当先按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情况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公告,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用气,满足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办法》规定,加气站的经营者供应的天然气质量达到国家车用天然气的有关标准;CNG撬车和LNG槽车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得充装除车用气瓶外的其它燃气装置或容器;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用户出具票据。

  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和安全知识,按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对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法》要求加气站内不得设置洗车、修车等作业场所和其他经营性场所。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加油加气站设计的技术标准。专用车辆的加气站对社会开放加气的,应统筹安排,避免对专用车辆的正常营运产生影响。加气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在站内穿行标志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气站不得为用气车辆加气。包括:(一)气瓶钢印、检验标志不清、无法判断的,或者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与充装气体类型不一致的;(二)气瓶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三)新气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四)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五)气瓶的安全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或气瓶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六)用气车辆的气瓶、燃气系统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的;(七)私自改装的天然气汽车。

  对用气车辆而言,在进站加气时也要遵守规定,如听从加气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站内防火防爆等各项管理规定,严禁抽烟、使用明火、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驾乘人员在指定的安全区域等候;严禁自行操作,给车辆加气。

  对不听从站内工作人员指挥,违反站内安全管理规定的用气车辆,加气站有权不予加气。

  链接:

  (一)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是指通过加气机为天然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天然气(LNG),或通过加气柱,为CNG撬车的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包括CNG纯加气站、LNG纯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

  (二)天然气汽车,是指发动机能够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