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收到卫生部下达的全国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综合医学笔试合格分数线后,各考点向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考试合格人员的材料,省卫生厅在收到有效、齐全材料后,20日内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参加全国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考生身份证复印件。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附件2);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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