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08日 14:16

 

申报方式

网下申报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事项编号

X2210

事项性质

许可类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卫生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卫生局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87185506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审批层级

市本级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

本部门单独审批

审批依据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申报条件

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审批程序

申报资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0

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表).doc
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审核表(从业人员表).doc

 

  稿源: 市卫生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