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方式
网下申报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事项编号
X2210
事项性质
许可类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卫生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87185506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审批层级
市本级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
本部门单独审批
审批依据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申报条件
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审批程序
申报资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0
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表).doc 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审核表(从业人员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