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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网友洪塘老爹]怎么办理失业救济金手续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08日 13:46

  原贴如下:

  网友洪塘老爹:我五十八足岁失业了。怎么办理失业救济金手续。听说好接轨,是怎么回事。另外现在退休年龄根据身份证,还是根据档案年龄,谢谢。

  回复:

  A、怎么办理失业救济金手续

  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按失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缴费满一年或一年以上才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对于离职后不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或暂时不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缴费凭证交新单位续保,下一次失业可累计计算,合并领取。

  对于合同期满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派遣员工,如要申领失业救济金,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申请申领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派遣员工个人档案;

  3、 1寸照片3张;

  4、失业缴费凭证

  5、填写职工失业保险卡及失业保险审批表(一卡一表);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

  年领取二个月失业救济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救济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如下: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

  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具体标准按当年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本省内单位或跨统筹地区再就业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转移的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救济金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救济金。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应将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救济金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救济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月失业救济金待遇。失业救济金当月申报,次月开始领取。

  B、现在退休年龄根据身份证,还是根据档案年龄

  当然是以档案更为合理。

  六七十年代,直至八十年代,有些上山下乡青年为了能够参加工作,在其下乡时为了满足年龄限制,有故意将档案年龄写小的实际情况。

  当时为了满足下乡,现在又要为了满足退休,两头便宜都要占,哪有那么好的事。劳动部下过[1999]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出生时间以职工档案第一张职工登记表为准。

  稿源:  编辑: 李霞君